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进行房产的转让,可以是因为买卖,也可能是因为赠与或继承,但不

进行房产的转让,可以是因为买卖,也可能是因为赠与或继承,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转让房产的,此时当事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都是要先进行公证的。而这个过程中也无可避免的要提供相应的材料,那转让房产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转让房产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二、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三、哪些情况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呢?

不是所有房产过户都要办理公证的,比如商品房买卖进行房产过户时就不用公证,同样二手房交易过户也不需要公证,那么哪些情况要进行房产过户公证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

(一)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二)赠与房产办理过户。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三)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四)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在转让房产的过程中,办理公证手续是必须的,而此时也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至于转让房产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而在办理公证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兄妹房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兄妹房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兄妹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继承父母房产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老人给儿女的房产遗嘱文本有哪些
    老人给儿女的房产遗嘱文本有哪些基本内容 一、老人给儿女的房产遗嘱文本有哪些基本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


·临沂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什么?
    临沂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


·房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房产等财产的继承来说,在财产分割之前没做放弃的意思表示的均作为接受继承,所以要放弃房产继承权必须做出相关的表示,在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必要时可以进行放弃的公证。在接下来的文章里,我们将为您详细讲解房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放弃房产继承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


·哪些情况下不得转租房屋
    房屋转租是被允许的,但在我国进行房屋转租的,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应该征得房主的同意。当然,实践中,并不是说任何一套房屋都是可以转租的。那么哪些情况下不得转租房屋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不得转租房屋 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


·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是比较多的,此时就需要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那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呢?而房屋买卖违约金又该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买卖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关于离婚怎么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


·意向合同和购房合同区别有吗?
    意向合同和购房合同区别有吗? 一、意向合同和购房合同区别有吗? 意向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是有很大的;购房意向书只是想购买房屋的一个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拟于售房者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双方必须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的相关义务; 订立购房合同要如何进行: 1、按照认购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签订协议。 2、如果认购书上没有约定时间,可以和开发商达成一个补充协议,约定签约时间。 3...


·在北京买房需要的条件有:
    在北京买房需要的条件有: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5、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


·在我国到底什么时候买房子才合适?
    在我国到底什么时候买房子才合适? 到目前为止,只要不是经济危机,房价是不会大起大落了,房地产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在房地产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移到买方市场,所以会出现购买力不足的现象。目前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正在平行转移,逐渐减少对房地产的依赖,再说房价的大幅下跌势必会给市场带来负能量,所以政府解决这的唯一办法是,稳住房价的上升势头,加大对购房的补贴力度,尽快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让人民的购买能...


·购买自建房国家拆迁补偿金可以获得吗?
    一、购买自建房国家拆迁补偿金可以获得吗?购买自建房国家拆迁补偿金是不能获得的,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


·一、查封执行房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一、查封执行房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不可以适用于查封执行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