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什么意思呢

工资拖欠我们您都不陌生。近年来,农民工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注。社会中,农民工是属于比较底层的劳动生产活动。由于农民工大多都比较欠缺法律知识,在遭遇恶意拖欠工资时,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什么意思呢的相关资料。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什么意思呢?
恶意拖欠工资,简单点说就是,你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你应得的合法报酬,这是你的合法权益,而你的公司有义务向你支付该项费用,若是恶意拖欠的,就是侵犯到你的合法权益,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也把这种行为入罪了。
二、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本罪是故意犯罪,常见的故意情形有哪些?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四、本罪客观表现有哪些?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a、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b、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当我们付出劳动时,理应拿到我们的合法报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种犯罪活动。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农民工都是辛辛苦苦的血汗钱,用人单位一定要在体谅农民工的基础上,及时将工资发放。



相关内容:

·《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
    《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 一、《劳动法》对员工扣绩效工资是属于合法的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或变相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以罚款条数来扣绩效工资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


·一、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一、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一、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进行赔偿吗?
    一、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进行赔偿吗?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还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相关法律依据 按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多少,补偿标准也不同,...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一、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


·职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因公受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因公受伤,经过鉴定后,可以领取到一笔企业支付的赔偿金。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单位受的伤,就都是工伤。工伤的确认是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工伤鉴定书,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那么,南京工伤鉴定流程都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农民选举有误工费没有吗?
    农民选举有误工费没有吗? 选民参加选举政府没有误工费,这是每个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不需要误工费,也有个别地方,经济实力强,会发放误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


·申请之日多久可以工伤认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发生了意外事故,是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若是确定是工伤,工作单位是要进行赔偿的。绝大多数人都很关心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多久可以工伤认定呢?工伤认定的时效又有多久呢?我们接下来通过这篇文章让您解惑。 一、多久可以工伤认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


·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怎么写?
    合同期到了,那么就要写上个合同期的工作总结了吧,工作总结是合同期满后球员做给所在单位的总结,这样的总结能够作为单位对该职工提供续约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职工来说,十分重要,而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到底怎么去写呢?让我们通过以下的知识和所写例子一起去学习一下吧!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怎么写一、基本情况这是对自身情况和形势背景的简略介绍。自身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基本建制、人员数量、主要工作任务等...


·毕业工作未满一年有年假么
    一般没有。到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当年度年休假按照在新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计算。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


·住宅工程质量的两种典型问题是什么?
    住宅工程质量的两种典型问题是什么?住宅作为和居住者接触较多的工程,对质量控制的标准要求也十分严格。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住宅质量的相关内容不太清楚。那么,住宅工程质量的两种典型问题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表现形式:管根、墙根、板底等部位易出现渗漏。治理主要措施:1、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混凝土应一次浇筑,振捣密...


·装修合同工程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装修合同工程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装修在当今社会相当的流行,不论是店铺还是家里都要用到装修。就以家装来说,装修的风格不仅是个人品味的外在体现更是直接影响日后的日常生活。为此大多数人会将装修工作承包给有经验的家装公司,而目前有多种的装修承包方式可供发包人选择,那么装修合同工程承包方式都有哪些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全包 所谓全包,就是把所有的材料和工程都包给装修公司,只要出钱即可。这种方式最...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要求?
    劳动最光荣,但在劳动期间会因疏忽而导致劳动者的受伤,这时我们应当向所隶属的公司汇报自己的情况,同时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虽说申请简单,但是具体其中内容的了解,我们还得需要认真阅读下面重要的几点明白其中的要求。 工伤劳动能力申请 一、申请程序要求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