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建设中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只有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才能投入使用,才能保障人们身心和财产的安全,而且为了更好的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大施工单位的压力,有很多开放商都会用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来要求施工方做保障,因此,无论是建筑单位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对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有所了解。

一、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定义

1、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建筑本体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险的意义

1、对社会的意义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赔偿机制不健全,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行业的意义

(1)代表最终用户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后,最终用户由于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保险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同,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2)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之间存在巨大空档期,而在现行缺乏有效经济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使得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主体结构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落实了主体结构质量保修责任。

(3)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使用市场诚信体系、差别化浮动保费、保险杠杆等市场手段,结合信息联动等管控途径,对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及监督。同时,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大大减轻建筑行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解决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引起的“蝴蝶效应”,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对企业的意义

解决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的问题

目前,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然而在当前建筑市场产能严重过剩,招标人和投标人地位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工程建设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每个人每个机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点,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而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都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补救,但是同时两者也有很多的不同,而工程质量保险是刚刚实施的,所以存在着很多的优缺点,同时也有一定的意义,对于社会和企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关内容: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有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
    公司辞退员工是否有失业金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劳动者非因本...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撤销?
    在企业中,由于开始制定合同的时候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劳动合同存在着漏洞或者纰漏,随后又未注意到有着违法的合同上的缺漏以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最后得到相应的处罚后,企业总是会有一个疑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撤销?这是合法的行为吗?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


·随着我们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慢慢的显
    随着我们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慢慢的显现出来,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如今已经达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对于环境污染如何追究破坏环境者的责任,这直接关系到了我们的后代赖以生存的环境,关系到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内容! 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


·国土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国土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在很多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预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国土工程质量保证金,这样可以防止一旦工程建设出现问题,就可以用这笔资金进行维修,这样就可以避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及时维修,同时又可以保障建设单位的基本权益,而国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返还等等都可以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


·一、员工在单位工伤如何赔偿?
    一、员工在单位工伤如何赔偿?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员工可以获取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定赔偿项目给予一些补偿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我们在生产生活中,会有接触到很多的建筑工程,比如最常见的公路建设,还有我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建筑等等。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


·五险一金是我国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在人们考虑工作时
    五险一金是我国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在人们考虑工作时关注的一个重点。并且,由于区域不同,所以每个地区在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额度上存在区别,部分地区甚至提出了六险一金。那么,五险一金究竟是什么?济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五险一金《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加班费和双倍工资有什么区别?
    加班费和双倍工资有什么区别?两者的适用情况是不同的,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双倍工资的待遇一般适用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二、加班费标准按照三倍工资发放,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劳动合同的效力将会存在瑕疵。具体来讲,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才有效呢?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隐形条款或者是合同陷阱,而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劳动者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详情请从下文中了解。 一、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员工入职几个月签合同可以吗
    您都应该知道,员工如果进入一个公司,就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但是,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每个用人单位的情况都不太一样,那么员工入职几个月签合同可以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员工入职几个月签合同可以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员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以后,劳动关系也会从根本上发生转变。因为如果员工遇到工伤,涉及到一个工伤赔偿的问题,往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是因为工伤赔偿的问题,产生非常多的矛盾,甚至会诉诸法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可能会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怎样的? 一、工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怎样的? 1、达到伤残等级的,离职与否关系着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工...


·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可以起诉吗
    可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十五天内起诉。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