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工程承包之前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讨论,并且就承包的一些事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义务达成一致,其中约定的内容就包括承包方的责任,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程承包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如下。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首先是工程承包方需要保证工程及时的完成,其次就是施工准备的责任,还有将工程妥善保管的责任以及完成工程后,需要将工程交付给当事人。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相关内容:

·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呢?
    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我们通常可以定性为工伤,那么我们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只要受伤者去相关机构申请鉴定,都可以去报销。那么工伤认定之后我们肯定会担心什么时候去上班。那么,工伤认定后何时去上班呢? 一、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 关于这个问题,是需要医生开具相关的证明的,也就是说当伤势好了之后,满足了医生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去上班了。就是说,医生说需要休息一个月,那么就放一个月。并且这一...


·疫情期间工资降薪通知怎么写
    写清事实即可,但需要跟劳动者约定一致之后才可以。企业适度降薪是有法可依的,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调岗降薪做出过多限制性规定,只要求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值得提出的是,用人单位做出调整之后,劳动者默示、实际履行的也视为协商一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举报雇佣童工相关证据没有可以吗?
    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一直讲究“谁主张,谁举证”,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就是你若想举报某些现象或人员,就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有不少的举报者难以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材料,就如举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那么举报雇佣童工相关证据没有可以举报吗? ? 一、无证据举报雇佣童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


·工伤认定年龄界限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经诊断患上了职业病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争取工伤赔偿,但在有些单位中,聘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如果这种类型的职工遇到了工伤事故,是否与正常情况一样处理,工伤认定年龄界限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一、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一般从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技术改进以及工作时谨慎小心等途径,在工作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技术改进以及工作时谨慎小心等途径,在工作时遇到的伤害是可以避免或者减轻的。但是,有的时候确是防不胜防,工伤仍然普遍存在。若是当我们遇到了左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应该采取什么办法以及如何进行鉴定等就无疑是最为关键和主要的问题了。 一、左手食指末端骨折工伤如何鉴定 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


·解决农民工欠薪新方法有哪些?
    解决农民工欠薪新方法有哪些?1、 向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 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仲裁,对于劳动仲裁不服的,职工应该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都会通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


·加班费按无锡市最低工资合法吗
    加班费按无锡市最低工资合法吗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二、加班工资系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


·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
    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 一、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 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没有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应该怎么赔偿第八十二条 用人
    没有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应该怎么赔偿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
    员工离职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却要求离职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主要是因为员工是违约进行离职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员工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违约离职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分。应当说,劳动者的纷纷“跳槽”,是适应市场经...


·弱电工程合同含设备,发票怎么开?
    弱电工程合同含设备,发票怎么开?应注意些什么?一、弱电工程包括 1、 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及控制电压等低电压电能,有交流与直流之分。交流36V以下,直流24V以下,如24V直流控制电源,或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另一类是载有语音、图像、数据等信息的信息源,如电话、电视、计算机的信息。 2、智能化系统为楼宇设备自控系统(BA)、安全防范系统(SA)、通讯网络系统(CA)、办公自动化系统(OA)、火灾自...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