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近年来,伴随着全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省市都在对土地开发,进行房地产投入,旅游资源投入,公共设施的投入,等等。那各个集团公司在开发这片土地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对这片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或者转让呢?下面针对这些给您分析一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所有内容的介绍,您都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有了深入的了解。日常生活工作中,如果碰到土地使用权的需要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抵押时,我们应该依据法律条文,并咨询当地的政府机关,根据具体要求进行操作。当然变更土地使用权,有时是迫不得已,但也有时是为了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出更有意义和更有价值的东西。不管是哪一种原因,都要依法来操作。


相关内容:

·湖北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湖北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湖北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湖北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


·南宁市征地补偿
    南宁市征地补偿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征地拆迁。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但是很多时候征地都不愉快,不能成功,其实原因大都基于征地的补偿给的不恰当,那么南宁,南宁市征地补偿2017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一、南宁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证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的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当中,购销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于购销来说需要一定的合同进行约束。对于购销合同来说需要进行履行地的确定,以防日后的经济纠纷。有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的解答在下文中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分析。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


·房地产企业融资限制政策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融资限制政策是什么 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资金确定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融资,房地产企业随着自身快速的发展,受到资金制约的时候,就会选择融资,但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是有限制要求的,并且出台了也出台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限制政策,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以融资为名义的诈骗行为存在,但是具体有哪些政策,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限制政策 房地产业的增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几种种类?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几种种类?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


·异地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异地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


·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过程,但是这个征地的过程却让不少老百姓感觉到比较的无奈。因为不少人对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并不是很清楚,而且还存在有各地不一样的标准,那么2017年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


·怀远征收土地上树苗补偿标准的是什么?
    怀远征收土地上树苗补偿标准的是什么? 现如今,我们的国家发展的越来越好,慢慢的国家的发展趋势也从城市发展到了农村,既然要发展农村,首先要做的就是规划好,然后大部门农村的情况都是几户人家分布散乱,周围都是土地大山包围,哪些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了生活他们都会种上果树蔬菜等植物,那么国家要发展的话就需要占用他们大量的土地,甚至他们的家园、菜园、果园,下面我们就给您来说说怀远征收土地上树苗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纠纷民事怎么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纠纷民事怎么解决?一、解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是否合法
    如何能合法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分割。这个问题是这些年的热门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很多人都对这个问题有很多的疑问,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是否合法,下面就由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与分割 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个“农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该宅基地可以有本村...


·经济仲裁地域管辖权按照怎样的原则分配?
    经济仲裁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