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这个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而在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土地的情况出现,土地征用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征地补偿就是为了减少土地所有者的损失,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那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和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负责资格认定。下列人员不应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核定的人数预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确定后,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移交及征地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报批、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代缴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农工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台账管理制度。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台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台账;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台账。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在此之前,执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市及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未列入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等附着物,以及未明确合理株数的树木、花木和苗木等,由征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凡在耕地田块内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超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合理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之日起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交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同的土地属性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不仅要对土地他进行一定的补偿还要进行一些附带物,如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其目的就是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相关内容:
·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由于之前人民过于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在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不少地方开始全面的进行绿化带的建设,对于绿化带的建设是有一定的规划的,所以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征地的问题,只要涉及到征地那么一定会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那么省道绿化带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当事人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
当事人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当事人看,然后给当事人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印件上盖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这里指的相关机构原则上是房地局也叫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
·租地合同签了想毁约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租地合同签了想毁约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一、租地合同签了想毁约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二、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现代社会,征地补偿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同时这也是您比较关注的一件事情。您都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征地补偿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每一个地方政府对于这个问题都有各自的政策。那么,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老人没有遗嘱宅基地纠纷应该怎么起诉
老人没有遗嘱宅基地纠纷应该怎么起诉
一、老人没有遗嘱宅基地纠纷应该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
·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
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
土地使用性质常常有很多种,但是土地不可能永远只做一种用途,那么当企业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时候有什么办法,需要走哪些程序了,下面就由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答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土地使用权置换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民众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来很好地解决征地补偿时候的纠纷,那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
?1991年8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在回函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无偿取得土地使...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有人可能会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产生疑问,尤其是土地数比较多的朋友,了解这个问题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随着征地的进程,国家也是出台了相应法律的。接下来就由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一亩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亩园征地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
·醉驾取保后去外地怎么申请
一、醉驾取保后去外地怎么申请?
醉驾取保后去外地的向执行机关申请即可,不过,一般执行机关都不会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