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司法指什么不同,与企业法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指什么不同,与企业法区别是什么了解《公司法》对于每个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部法律对公司的运营有详细的规定。但有些人不清楚公司法指什么不同,它与企业法的区别又是什么。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加强了对公司权益的维护。让我们来更详细地了解一下公司法。
一、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

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四、组织形式之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五、投资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与企业法在各方面有不同,要将两者分清楚才能将公司运营好。现在您应该更明白公司法指什么不同,平时要多加了解,能更好弄清两者区别。



相关内容: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花费多少钱?
     一、公司法人变更需要花费多少钱?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第一种: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为几百元手续费用。第二种: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需要交纳两种费用: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 变...


·新《公司法》改选董事长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改选董事长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董事长改选流程 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由公司的章程作出规定。 具体步骤: 1、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是职工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3、将投票选举的新董事会成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4、公示期结束,进行任命。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


·企业协议偷税漏税如何进行举报?
    企业协议偷税漏税如何进行举报?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 目前,中国有着各种各样的公司。而在公司创办之初,是需要准备很多的,比如说要有股东,还要选举出公司法人等。股东都是为公司投资的人,而公司法人是要代表公司的权益和意志的,那么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分别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股东身份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


·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
    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公司法对代持股的规定内容怎样?一、 股权确认纠纷1、股权的概念本文所称的股权是以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即公司股权,也称为股东权益或者股东权,它属于一种期待物权,指的是...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3、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


·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一、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1、国内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国际并购中常用的融资手段。所谓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通常为5:5,即10亿的并购贷款项目5亿由并购方自筹,5亿由银行提供,倘若特批,这个比例可以扩大到3:7。 并购贷款与普通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以借款...


·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您都知道的是,一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很多因素,因而有些缺憾。因此需要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进行规制。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正是这样的。那么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的公司类型主要分为了两类,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合伙企业仅仅是作为一个一种企业形式存在,与这里的公司法人其实并不一样。而设立不同的公司要求满足的条件不同,那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定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定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从定义上来,数目上,身份要求,权利方面,责任方面都不同。公司股东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一人出资的公司则为一人(独资)公司,;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人或法人。1、从定义上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