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我们进行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是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工程建设的,矗立的高楼大厦就是建筑工程的心血凝聚。但是,由于很多原因,使得工程质量问题却屡见不鲜,并且工程质量造成的后果可谓是十分严重的。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国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吧。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什么时候返还?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以上便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这对于工程质量的改善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我国的工程质量保证。除此之外,除了国家和政府制定的管理措施,还需要建筑工程方面来进行制度管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


相关内容:

·企业非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
    劳动关系自企业用工之日成立,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对于非法解除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那么企业违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多少?赔偿金年限是怎么计算的?我们通过下文和您分享下相关知识。 一、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旧伤不算工伤吗,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旧伤不算工伤吗,工资待遇是怎样的旧伤在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属于工伤旧伤的是仍然算作工伤的,工伤工资待遇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项目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一、发生工伤离职怎样赔偿法?
    一、发生工伤离职怎样赔偿法? 当事人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得到医疗、补偿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为什么工资发了五险一金看不到?
    按照规定,只要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应该体现在每月的工资单上。为什么工资发了五险一金看不到?五险一金能否换成工资?针对这些关于五险一金常见的问题,我们简单和您聊一聊。 一、五险一金能折换成工资么? 1、五险一金不可以发到工资的。社会保险法只规定用了,用人单位应依法给职工购买五险的,没说可以折成工资支付的。 2、《社...


·仲裁劳动关系时效有多长?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解决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程序,也就是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必须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进行劳动诉讼。而我们都知道不管仲裁还是劳动诉讼,都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仲裁劳动关系时效有多长?请参考下文。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虽然很多时候员工加班都是因为自己白天没有及时完成任务,而到了下班之后自己主动自愿留下来加班的,但现实中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其实也不少。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需要在30日内作出。同时,也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作出了规定。那到底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自愿、平等、协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


·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员工的工作岗位一般是在入职的时候就需要确定清楚的,这样双方才能知道该员工是否适合该岗位。但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工作一段时间后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况。不过有的单位确实很随意的进行变更,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聘用合同终止违约金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
    聘用合同终止违约金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 一、违约形式 企业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 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6、由于用人单位的...


·一、劳动关系形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关系形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


·欠劳务费几年过追诉时效
    1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


·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样的
    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到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看是否续约。如果续约,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彼此是满意的;如果不续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能彼此强迫的。那么,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么样的?接下来,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 一、劳务合同到期结算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全部的工资的,如果是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