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工伤,顾名思义,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包括是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一般是指身体上受的伤害。我国最近几年人口流动很大,大部分人工作都不在自己的城市,而是选择离开家乡在外地工作,不但有毕业后直接留在当地的毕业生,也有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可以认定是为工伤,那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怎样的呢?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在解释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之前,先了解下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便产生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都对工伤申请不予认定的情况,而且均有当地制定的地方规章做依据。一方面是谁认定谁就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事故地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是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问题。日前,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的诉讼案件也日渐突出。主要是由于工伤保险统筹全国不统一,各地实行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也不尽相同。一方面,工伤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未脱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控制和影响,于是,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作用在工伤性质的认定上,所以才造成对于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辖或统筹地管辖相分离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有待于全国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的统一,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完全摆脱用人单位和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的约束。即使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时,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也不应当受地域的限制。这可以通过在全国劳动系统范围内建立联动机制来实现,即由企业注册地或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地劳动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调查取证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从而妥善解决目前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不管是在哪里工作,从事的什么工种,在工作过程中都要小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健康的身体是好好工作的前提,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首先要进行的是进行鉴定,根据受伤害的程度和鉴定的结果,找用人单位协商补偿,如果协商不了,找专业的律师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内容: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再次起诉吗?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再次起诉吗 劳动争议纠纷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安徽省劳动保障新规定的内容
    劳动保障法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它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可以很好的对企业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作用,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一定的处罚。下面,我们为您提供安徽省劳动保障新规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您了解相关的内容有所帮助。 一、劳动保障新规: 新规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如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新规按照扣押人数进行了细化: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具体?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具体有哪些 工伤赔偿中的赔偿款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给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给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


·员工入职三天离职有工资吗
    一、员工入职三天离职有工资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单位不支付工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一、离职后原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合理吗?
    一、离职后原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合理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要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面临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中,砌体工程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分单位工程,它对整个建筑有承重作用。砌体工程的质量也关系到整个工程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它的验收也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那么,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一)材料要求 1、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村支书死亡算不算工伤事故
    村支书死亡算不算工伤事故?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才算工伤事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加班工资单位要是安排员工进行加班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是这个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呢?具体的计算方法又是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开除有工资吗?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开除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解雇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能否辞退员工辞退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


·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哪些
    如果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此时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是表示不服的话,那么此时该怎样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请跟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哪些。 一、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 工伤在认定以后会出现很多人有不服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当事人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让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目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