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虽然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对于受伤劳动者来讲肯定是希望最终认定构成工伤,但并不是只要提出认定申请,就一定会认定构成工伤的。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下文中我们为您带来最新工伤认定条件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2、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上文中,我们为您带来了最新工伤认定条件的内容,您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如果受伤劳动者的情况并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即使提出了认定申请,最终也是不会构成工伤的。当然,在申请工伤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时限,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限提出认定申请的,此时认定部门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


相关内容:

·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吗
    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吗(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


·可以从工资流水认定劳动关系吗
    在大学的就业指导课上老师就教我们出了社会去公司应聘后,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我们劳动者的自身利益,而当我们真正出了社会后才发现有的公司竟然不跟我们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问题就来了,可以从工资流水认定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可以从工资流水认定劳动关系吗 工资流水,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


·如何确定追尾时的误工费用?
    如何确定追尾时的误工费用? 一般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误工费”,是指人员受伤不能上班而应得到的合法赔偿。而相对于车辆来说,车辆损失一般只是指车辆损坏维修费、事故拖车费、保管费等费用。事故车辆损失方面并没有叫做“车辆误工费”的赔偿项目。但据本人了解,如果事故车辆属于营运车辆的,因事故没法营运而造成的损失应叫做“停运费”(只限于营运车辆),这种费用还是有的。不过如不是营运车辆,而是私人车辆作为普通交通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罪是一个数额犯,...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解雇员工是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解雇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在解雇员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员工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雇,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以评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工伤认定书丢失应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丢失应该怎么办 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只要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一)用人单...


·原单位不帮补劳动合同怎么办
    原单位不帮补劳动合同怎么办建议协商处理或者到劳动监察投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二、如何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首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


·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一、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二、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钢结构工程纠纷案例
    钢结构工程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比约定的晚支付甲公司工程备料款。甲公司进场后,乙公司也未按照约定为甲公司施工提供电源等条件。合同在履行过半,甲公司提出由乙公司提供材料。甲公司、乙公司通过互致信函方式,议定工期顺延,承包方式变更为由乙公司推迟一月后供料。但乙公司却以甲公司工期和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提出解...


·母亲被撞伤子女误工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母亲被撞伤子女误工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


·退休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退休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退休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