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昆山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昆山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我国的任何一项建筑工程,从设计到完成以后,这个过程当中其实都要经历一个比较严格的检查过程。尤其是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测,将是建筑单位事业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建筑工程在承包出去以后,有承包方来进行修建,因此针对建筑工程的监测各省市制定的都有管理办法。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昆山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昆山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昆山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办法是相当细致的,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加强培训力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各个细节,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



相关内容:

·一、公司不肯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办?
    一、公司不肯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办? 公司不肯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也可以进行司法调解或者司法诉讼解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


·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说起来,在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纪通常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一般提到退休人员,您的第一印象就是老年人,老年人在退休以后的正常生活应当是颐养天年的,或者说寻找一些其他的兴趣爱好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如果犯罪的话,那么肯定会对自己有影响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一、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工资待遇是正常发的,没有影响,因为已经退休 二、缓刑结束后工资怎么定? 在政府...


·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有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平时相安无事,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甚至会出现非常多的劳动纠纷问题。有时候员工在做工伤鉴定以后,用人单位甚至也不会对员工进行赔偿,这样做很明显是违反我国规定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一、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处理?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


·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工程的质量问题,都说我们国家非常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质量问题威胁到人们的安全,所以工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涉及到一个责任主体的确定很多人想知道。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面签字后,并不是代表劳动合同就一定能生效,实践中,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当然,这还需要先做出认定,那么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辞退
    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辞退被行政拘留并非过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


·其实我国的工伤认定办法也不仅是各企业需要知道其中
    其实我国的工伤认定办法也不仅是各企业需要知道其中详细的规定的,因为工伤认定的这件事情归根到底是和遇到工伤的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所以遇到工伤以后不要盲目捉急,就算是企业有一个非常积极的处理工伤的态度,员工本人也不能不知道企业工伤认定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企业工伤认定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因公受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因公受伤,经过鉴定后,可以领取到一笔企业支付的赔偿金。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单位受的伤,就都是工伤。工伤的确认是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工伤鉴定书,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那么,南京工伤鉴定流程都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企业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没有按时签订,还需要进行
    企业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没有按时签订,还需要进行补签。不过,如果进行补签,用人单位要支付之前没有签订合同时的两倍工资,这对企业是一个督促。那么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劳动合同补签的时侯,如果把之前未签期间的劳动合同时间也签订进去的话,就不用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外,如果员工主动放弃了获得两...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生工伤是工作中最不想遇到却又不可避免的,工伤伤的地方各有不同,可能是手、可能是腿也有可能是眼睛,就拿眼睛来说,眼睛作为人最重要的器官,如果发生工伤致残就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伤残赔付,不过,要先做过眼睛工伤鉴定根据出具的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赔偿要按照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17的标准进行赔偿。 一、眼睛工伤十级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