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一并让与。然而这一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一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一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相关内容: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毕竟有的时候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即使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此时也是不会获得。那具体来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百之几?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百之几?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应结合合同标的额大小及违约成本违约风险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确定,最好不要超过合同价款的30%,实践中建议参照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违约成本等因素来确定违约金的比例,同时应注意违约金不同于损失,可以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争纠纷时可以一并主张。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书需要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书需要多久? 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出具。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认定流程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1、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工伤认定程序。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3、工伤鉴定程序。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什么是“代通知金” 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需要支付,签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被辞退,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
    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 工厂倒闭,工人工资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工伤遗嘱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遗嘱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按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18号领发布)确定。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一、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只要按规定程序得到工伤鉴定书。那么不慎将其弄丢的时候只需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病历到相关部门调取原件并复印,然后再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个章,此复印件就会和原件一样有效力了。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


·异地工伤认定该如何进行
    现在有不少劳动者都是选择外出打工挣钱,而在工作期间或者过程中人身就有可能遭受损害,此时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经过专业的认定才行,也就是说此时需要在异地工伤认定。那您知道一般在异地申请工伤认定该如何进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异地工伤认定该如何进行 原劳动部曾经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18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


·晋江工伤鉴定到哪里鉴?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晋江工伤鉴定到哪里鉴? 一、晋江伤残鉴定在哪儿做 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应当到所在地的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伤者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民事主体的年龄多大有误工费?
    一、民事主体的年龄多大有误工费? 民事主体的年龄大于18岁就有可能有误工费,在正常情况下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的情况下就不会有误工费了,但实际上法律上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根本就不是根据年龄的大小来决定的。尽管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还仍然参加工作的群体大有人在。 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没有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伤者还在工作,有收入来源 可以要求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