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一些大型的工程,很多时候都是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做的,此时双方之间就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而实践中围绕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比较多,那么在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不同的承包合同纠纷,承包人在其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具体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实践中遇到了承包合同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相关内容:

·物流试运营运输合同怎么写?
    物流试运营运输合同怎么写?现代交通物流运输指的是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工具的运输。当设定一条新的物流线路时,需要先进行试运营运输,来测试新线路的所需时长、线路状况等信息。在试运营运输阶段,合作双方也是需要一份合同的,那么一份物流试运营运输合同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物流试运营运输合同范本,欢迎您阅读参考。 物流试运营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


·居间合同可以是多个居间人吗?
    居间合同可以是多个居间人吗?一、居间合同可以是多个居间人吗 居间合同当然是可以和不止一人签署,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中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到期n加1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n加1怎么赔偿?合同到期,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则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若未提前通知,则按N 1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扣除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一、撤销权时效 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


·一般的民商合同约定违约金违法吗?
     一、一般的民商合同约定违约金违法吗? 不违法,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 合同怎样签才有效?
    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 合同怎样签才有效? 合同的签订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保持谨慎,避免所签的合同会无效。具体来说,当事人应该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呢?在过往年代,人们只要在文书上摁了手印,该文书一般都会生效。不过,在现今社会,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效力如何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 一、如何签订合同才有效 签订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


·解除合同要给证明吗
    解除合同要给证明吗?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出具证明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


·民法总则合同变更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同变更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什么是《民法典》合同变更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情形是什么
    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情形是什么合同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搞活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大多数的合同权利可以被转让。但是并非所有合同债权都可以被转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合同相对性的考虑,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其内容仅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类合同一旦转让,将使得...


·生产合同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生产合同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生产合同赔偿诉讼时效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