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在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您已经知道该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了吧。按照我国法的规定,此时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进行管辖的往往也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发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发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企业的债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发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企业单位在发行债券之后,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若企业单位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时,也是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则,清偿债务。 发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 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具体有几种
    在民间借贷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只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进行借贷,于是在维权方面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要如何处理。另外,本身民间借贷中的风险也是有很多的,那究竟此时会有哪些风险呢?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


·夫妻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
    夫妻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有效?离婚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是有效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一、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


·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借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借款方违约,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所不同,具体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


·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
    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 一、如何承担夫妻离婚后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有什么特点? (1) 连带性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上可加补充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上可加补充吗?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上可加补充,这种补充必须的是对方也予以认可的,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建议大家不要随意的进行补充,否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为无效的借条。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借高利贷被起诉怎么办
    借高利贷被起诉了需要举证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偿还债权债务。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是是禁止高利借贷。虽然放高利贷不不犯罪,但违法,法院只保护合理的利息范围。如果被起诉了,需要举证自己的行为恰当之处,尽最大可能保护好合法利益,主动交代错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


·起诉欠钱不还的人他不出庭怎么办?
    起诉欠钱不还的人他不出庭怎么办?法庭不出席: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能是原告、被告亲自到庭,也可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出庭,或是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在这几种情况下,除离婚案件当事人仍要求出庭外,法院所作的判决均不是缺席判决。二、欠债不还起诉处理方法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


·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吗
    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提前得到实现,然而因为约定还债时间没到,有的债权人就不愿意接受。那么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能拒绝债务人提前还债吗?就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吗 之所以设立债务的履行期限,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债的履行期届满,开始诉讼时效,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构成债务人迟延;在债的履行期内,如债务人提出履行而...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因债务债权关系而已发的一系列纠纷,其实债权债务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否则发生这种纠纷的时候,是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和债务的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哪些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哪些规定 一、定义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