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日前征地现象普遍频繁,在对于征地后的补偿,往往出现分歧,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就出现纠纷,而对于新政策,出现的纠纷就会更加大。接下来我们将为读者们介绍下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临沂市新出台的政策到底有什么改变呢?又有哪些是需要读者们关注的呢?为您解答。

临沂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政策

从临沂市物价局获悉,自8月1日起,《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共涉及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其中住宅楼补偿标准800-1200元/平方米,苗木补偿标准6000-10000元/亩。

今年5月14日,临沂专门召开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余人对调整全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听证,并围绕房屋补偿和苗木补偿标准展开激烈讨论。

在《通知》中,市民关注的房屋补偿被分为9种类别,征地补偿标准被分为最低的看护房150-200元/平方米,到最高的办公营业楼900-1300元/平方米九个档次。

听证会上,在拟下调的水井补偿标准中,下管井补偿标准下调幅度最大,曾计划由原补偿标准350元-450元/米,调整为60元-120元/米,引发听证代表激烈讨论。在最终施行的《通知》中,下管井最终补偿标准确定为200-450元/米。《通知》还对乔木、灌木、果蔬、金银花、桑园、花椒和香椿及苗圃等不同品类,并按照生长年限及胸径等规格,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补偿规定。

此外,《通知》还对三类事项做出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补偿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部分)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顶屋650-850元/平方米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住宅楼指二层及以上房屋。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500-650元/平方米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400-500元/平方米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20-400元/平方米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250-350元/平方米

住宅楼 800-1200元/平方米

办公营业楼 900-1300元/平方米

简易板房 200-250元/平方米

看护房 150-200元/平方米

青苗粮食作物小麦、玉米 1200元/亩,不含大棚蔬菜,大棚蔬菜可按市场价格评估。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水稻 1500元/亩,其他粮食参照小麦玉米水

稻标准经济作物 1500-3000元/亩蔬菜类 2000-3000元/亩

以上则是我们为读者们介绍的有关于临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介绍,其中不难发现对于很多种不同用地都存在着征地标准的改变,新标准中还有一些地面附着物是同样要进行补偿的,对于耕地和房屋用地也是不同的补偿,而在耕地中还种植农作物的,又会有着额外的补偿。
相关内容: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


·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


·年新征地拆迁标准有哪些?
    年新征地拆迁标准有哪些?一、征地拆迁标准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


·大永高速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大永高速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因为发展经济、旧城改造、道路交通建设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占用土地的情况,虽然我国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居民只是享有使用权,但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都会予以一定金额的赔偿,那么,大永高速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


·农村宅基地什么情况下能被无偿收回?
    一、宅基地能用多少年? 农村宅基地一般分两种: 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 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获得,此宅基地无年限限制。 二、什么情况宅基地会被无偿收走?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


·佛山土地使用权续期怎么办理?
    佛山土地使用权续期怎么办理? 一、概念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一)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二)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只要发现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发生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诉讼时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


·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
    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有补偿吗?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上述条文中所提到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补偿并没有区分以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两者不同土地获得方式,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还是划拨方式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