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三、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

题中所陈述的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的这些事情之间毫无任何联系的,就算在没有去世之前工伤保险机构也一直有给当事人发放相关费用,但是,总不见得在当事人去世之后,其家属还能接着领取工伤待遇,逝者已去,家属该领域哪些费用就领取哪些费用。


相关内容:

·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不提前咋赔
    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之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行,否则将可能会克扣劳动者的相关工资,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需要提前三十天才行,下面给您说下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不提前咋赔? 一、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 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提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


·个人工伤申请流程包含什么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6、有关旁证材料(如...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毁约之后有啥赔偿?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毁约之后有啥赔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在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建造的建筑的质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果房屋质量不过关不仅降低居民的居住感觉,甚至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


·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具体赔偿多少
    一、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具体赔偿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时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如果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应的赔偿则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对法律了解不多的人在平时不会刻意收集认定所需材料,因此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时往往会出现需要提交的材料自己没有,而又无法证明的情况。今天我们为您解答的是“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时怎么办?”这一问题。 一、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时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


·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
    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 公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不同,虽然都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时间,但若是在公休假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话,此时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与法定节假日的计算标准还是有所差异的。那具体来说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 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即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即10...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


·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五险之一,对于确保长春农民工来说了解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能提高工伤保险得以实施的概率,也能为广大处于工作的朋友们提供保障。由于行业的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的我们就来就黯淡告诉你长春市工商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内容。 从长春市人社局收集到工伤保险缴费方面的相关资料,现在长春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人工工资总额,...


·法律是如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条款
    当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应理清用人单位属于哪种情况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时,个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下面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


·水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是多久
    水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是多久?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兴修公路,导致地面水减少,也不利于地下水的收集,故而我国南方地区,各地都兴修水利,蓄积水资源。若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会导致人员伤亡,为了及时处理此类问题,相关单位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一、水利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试用期有工资吗?
    试用期有工资吗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不论其是不是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获得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 二、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笔者对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