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是什么?

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
复牌要等公告,一般前一天晚上会发布消息。没复牌之前是知道不了的。 想及时知道的话可以每天晚上关注一下公告。
许多网站都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比如和讯网络,巨潮资讯网,东方财富网。可以买专业报纸,比如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来看 。也可以在当天早上9点左右,打开行情软件,输入要查询的股票代码,按f10,就能知道了。
二、复牌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情况有: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或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时,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或复牌:
1、在新闻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做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做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后复牌: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上市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证券交易所根据该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做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该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三、复牌意义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上市公司可以以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四、钢结构的定义
钢材的特点是强度高、自重轻、整体刚性好、变形能力强,故用于建造大跨度和超高、超重型的建筑物特别适宜;材料匀质性和各向同性好,属理想弹性体,最符合一般工程力学的基本假定;材料塑性、韧性好,可有较大变形,能很好地承受动力荷载;建筑工期短;其工业化程度高,可进行机械化程度高的专业化生产。钢结构应研究高强度钢材,大大提高其屈服点强度;此外要轧制新品种的型钢,例如H型钢(又称宽翼缘型钢)和T形钢以及压型钢板等以适应大跨度结构和超高层建筑的需要。另外还有无热桥轻钢结构体系,建筑本身是不节能的,本技术用巧妙的特种连接件解决了建筑的冷热桥问题;小桁架结构使电缆和上下水管道从墙里穿越,施工装修都方便。
以上就是我们对“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问题的回答。钢结构的复牌通过公告一般前一天晚上会就可以知道,没复牌之前是知道不了的。也可以到相关的网站查询一下复牌的通知。及时了解这些钢结构工程信息,可以有许多帮助。
相关内容: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
    工作岗位上突发性急病算不算工伤?工作中突发疾病一般是不算工伤的,但是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薪酬福利专员工作内容?
    薪酬福利专员也就是负责企业薪酬福利管理的人员,薪酬福利包括工资、保险等内容,那薪酬福利专员工作内容都包括哪些,这个职位对于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薪酬福利专员工作内容 薪酬福利专员工作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但由于不同企业对此岗位有不同的职责划分,但涉及到薪酬或福利方面的工作内容大抵如此: 1、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及社会经济发展,参与薪资福利的调研...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条例具体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条例具体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企业的信誉和诚信问题。一旦发生任何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都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成为新闻的焦点。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国家为此对违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颁布了及其严厉的处罚条例。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处罚条例具体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一、因重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因重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病假制度的规定中,在员工的病假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能辞退吗?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能辞退吗?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
    在一个员工由于一些原因辞职后却又觉得后来找的工作没有以前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觉得之前的单位还是比较适合自己,所以在离职后又重新返回的原来的单位工作,这就是再入职,那么,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接下来就由的我们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因为合同期满而离职的,那么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中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来的没有任何联系则可以重新规定试用期。  二原来的劳动合同并...


·雇佣工人受伤赔偿规定是什么
    ?雇佣工人受伤赔偿规定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雇佣工人受伤赔偿规定是什么?应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如何计算周六和周日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周六和周日加班工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标准周六周日应该休息而加班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
    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类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浮出水面,工程的修建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但若是企业对工程质量不严格要求,则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但很多朋友还不了解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叫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做?
    一、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做 1、是看鉴定的级别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 2、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在试用期期间的,自己尚不算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要等到转正之后,单位才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究竟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制定的《合同书》的文本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