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吗?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拍卖房屋是其中之一,被查封拍卖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1、租赁物是动产的。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此外,如果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2、先抵押后出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租赁物为破产财产,且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房屋拍卖的流程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事实上,除了被拍卖房屋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外,像是动产或者说抵押以后出租的这些不动产都属于例外。而不动产被拍卖的原因无外乎于破产或者用来还钱,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在购买不动产的时候要注意调查清楚是否存在着以上这些情况。


相关内容:

·新沂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但因为农村房屋的性质与城市的商品房不同,所以它的房屋买卖的条件、所需材料、流程都与商品房有所区别。那新沂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所需材料都有哪些?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农村房屋买卖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购房者具有合法的购买资格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者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争夺往往成为离婚协议最难达成的部分,而如何进行房产分割更是一大难点。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了避免产生更多矛盾,常常会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是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后,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反悔,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将受到何种影响?我们分几种情况为您简单讲一下,希望您阅读后能够有所收获。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 本身就是婚前...


·农村盖的低保房产权归谁?
    一般情况下是归国家的。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城乡最...


·想离婚房产如何认定
    想离婚房产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彼此的权益。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


·三年限售的房子怎么卖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效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能及时过户,不能从法律上获得房屋产权,风险很大,容易发生一房二卖,因为现在房产增值很快,在利益驱动下,有人铤而走险,不建议购买此类房产。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文件《关于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实现及撤销备案限制的函》。文件中显示,为统筹房地产市场调控,提振市场信心,经百城办例会研究决定,现取消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费 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二、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


·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
    买房时有些会写夫妻当中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有些会要求将两人名字都写在上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人离婚,房子肯定是要划分给单独一方拥有的,那么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 怎样只留下一个人的名字,这就要根据离婚方式来进行分类处理了。 夫妻离婚,一般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办理房地产更名手续如下: 一、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


·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有哪些情况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这其中就包括了营业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营业税的。那您知道免除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吗?而要是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话,营业税又是怎么收取的呢?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


·赠予对方的房产事后能不能反悔
    赠予对方的房产事后能不能反悔 一、赠予对方的房产事后能不能反悔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很多人都认为国家推出的限房政策其实并没有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
    很多人都认为国家推出的限房政策其实并没有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房价的增长问题。其实关于限购的政策,在短期之内是很难体现出成效的。对一些有条件的人来说,自己如果要购买二套房的话,由于受到国家限房政策的影响,在首付比例上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西安买二套房政策首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一、西安买二套房政策首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西安是二套房贷款最新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在结婚后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结婚后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第一、在没有夫妻签署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由夫妻出资,婚后购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