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因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隶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 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 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



(试行)》 (199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八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帐户和保管室,实行帐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符吾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五条 扣押的现金移交时,保管员应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给案件承办人。保管员对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条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数码特定或其他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物品,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编号、种类、画值、张数、金额等。



对贵重小物品应装入透明袋封存。



第七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第八条 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对大宗物品应联系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仓储封存保管。



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违禁品应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扩散。



第十条 保管员应定期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物品时,应经业务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物品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 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过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问题。上级检察院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地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释解)



本条是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的规定。



扣押物证、书证,是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侦查活动。



扣 押物证、书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扣押物证、书证,可以发现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物品和文件,防止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 件被丢失、毁弃或隐藏等现象发生,以取得充分、确实的物证、书证,保证其在查明和核实案情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正确地认定案情。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根 据本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据此规定,侦查阶 段享有法定扣押权的只能是侦查人员,并且只能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扣押权。一般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凭勘验证、搜 查证即可扣押;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凭拘捕证也可扣押。单独实行扣押应该经县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负责人批准。在实践中,讯 问犯罪嫌疑人或进行其他侦查活动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也应及时扣押。如果发现违禁品,无论与案件是否有关均应及时扣押交有关部门处理。侦查人员 执行单独扣押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扣押的范围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包括能证明其罪轻或罪重的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等。对当时分不清与案件有无关系,或分不清是否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如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退 还。扣押时应当注意:既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又要扣押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的物证和书证。



根 据本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 持有人拒绝交出公安机关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可以先动员持有人主动交出,如果仍拒不交出,可以强行扣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对于 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扣押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扣押物品、文件的保管



根 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此,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 当入卷,不能入卷的应拍照附卷,原物封存;对容易损坏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固定和保全。待结案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扣押的对 象不同,保管、封存的方式也不同。如对不便提取的,一般是就地加封,妥善保存;不能加封的物品,责成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按有关规定放 置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被扣押的物品、文件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根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 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 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淫秽物品;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3.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 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 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相关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 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 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情况,在 实践中主要是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看看被害人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状等;确定生理状态主要是检查被...


·免予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免予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案件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文书。...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品性、心理状况、成长环境、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存在教唆等各方面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都要力求查清。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