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还没有被批捕会到期释放吗?

一、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还没有被批捕会到期释放吗?是的。刑事拘留到期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注意事项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当掌握了犯罪分子的涉案证据后也是可以申请将其进行逮捕的,那么在逮捕拘留的过程中也是会对犯罪事实继续进行侦查审理的,一般情况下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三种类型,拘留最长的期限也是三十七天,如果超过拘留期限也是不能继续拘留。



相关内容:

·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一、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


·可变更合同民法总则具体是什么?
    可变更合同民法总则具体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可变更合同《民法典》具体是什么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5、显失公平可撤销...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法律效应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


·国际贸易合同分类有哪些?有哪几种?
    国际贸易合同分类有哪些?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也称买卖合同。它是根据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买卖的商品,也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以下所称“合同”,指国际贸易合同。 二、国际贸易合同分类 合同以不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


·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应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那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哪些?它们有什么区别?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作一个详细地说明。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


·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


·不动产赠与合同效力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不动产赠与合同效力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赠与书不代表合同成立 合同行为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必要要件。赠与合同也不例外,既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又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方得成立③。因此,仅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或仅有受赠人受赠的意思表示,均不能说明合同成立。 二、不动产赠与合...


·买卖签合同需要哪些证件
    买卖,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进行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他可以提供给人们更好更舒适的生活环境,也是人们赚钱收入维持生活的方式之一。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签订买卖合同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那么,买卖签合同需要哪些证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买卖签合同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及正反面电子档,上身照、手持合同照、手持身份证照,如果是代签还需要户...


·合同的抗辩权类型有哪些
    合同的抗辩权类型有哪些? 说到合同的抗辩权,我们一般就会和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结合起来,其实,合同的抗辩权类型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进行行使抗辩权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不同的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下,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同的抗辩权类型都是有哪些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


·怀孕6个月合同到期合同是否终止?
     我们您都知道,孕妇怀孕后,可以向公司申请产假,那么,如果怀孕6个月合同到期合同是否终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顺延至孕妇分娩,否则就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叫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但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若发生在三期期间发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的,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顺延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合同,若无任何书面约定,...


·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而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二、合同抵消...


·网签后何时取得备案合同
    网签后何时取得备案合同?网签后3天需要办理合同备案,不过网签合同和备案合同的内容都完全是一模一样的。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如今购房合同都是实行网上备案。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流程是:1、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