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传唤、拘传期限 12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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