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如何办理?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如何办理?

1、合同变更的程序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3)、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可以变更合同的具体情况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用人单位可以与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

(1)、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2)、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3)、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7)、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5)、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6)、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9)、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广东省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除此以外,没作其他程序性规定。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依据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分别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4)、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2、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最低标准的约定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进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但这三种一般就是属于三种不同的做法,但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实施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如果有违法的情形,那么就必须要合法的赔偿劳动者所有的经济损失。






相关内容: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是指: (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二)援引法条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关于苏激励的规定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国庆节是我国的重要节日,大部分企业都在这时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可是有些企业的职工,由于工作原因没有休假,仍然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对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职工,企业要向其支付加班费。那么,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国庆中秋连假放假安排:10月1日到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上班,10月10号星期六上班。按照国家规定,...


·公司会轻易的辞退新员工吗?
     一、公司会轻易的辞退新员工吗? 公司不可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一、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文件?
    一、劳务关系适用什么法律文件?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在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般是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那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应该怎么撰写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供您进行参考。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 ?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


·为什么55特殊工种不能退休
     一、为什么55特殊工种不能退休 因为特殊工种也是有限制的,只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男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法定最低年限,年满55岁,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社...


·公司拖欠工资找什么部门处理
    公司拖欠工资找什么部门处理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


·股东会解聘经理符合新公司法规定吗
    股东会解聘经理符合新公司法规定吗? 我国公司法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经营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中大小事务的决策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设立股东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那么,股东会解聘经理符合新公司法规定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股东会解聘经理符合新公司法规定吗? 股东会不可以解聘经理。根据法律规定,聘任和解聘经理是董事会的权利,该权利是...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一、 到了法定年龄能辞退员工吗? 到了任何年龄,只要没有退休,都是可以辞退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年限最长多久?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年限最长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劳动法辞退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劳动法辞退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
    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 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工程事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砌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一来砌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人身财产安全;二来直接关系着行业的口碑和发展。那么,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一、砂浆强度不稳定。 预防措施: (a)砂浆配合比的确定,在满足砂浆和易性的条件下,控制砂浆的强度。 (b)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