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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违章停车赔偿责任应该由谁付

近几十年我国人口剧增,人们的居住也相应的越来越密集,而随着住宅楼的高度越来越上升,高空抛物或是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因此有关高空坠物伤人已有明确法律条例,那如果是两种违反规矩的事相撞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高空坠物违章停车两种相撞。下面我们就详细分析有关高空坠物砸坏“违章”停放车辆赔偿责任谁来负的问题。
一、高空坠物砸坏车,赔偿责任谁来负?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根据以往案例:法院认为违章停车是一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是由公安机关指导执行的,小区内公共通道、消防车道等均不设置停车泊位,意在保障小区内全体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车主在公共通道上违章停车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据此法院酌情裁定车主和业主责任分担比例为20%、80%。4、高空坠物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0%—70%,车主负次要责任30%—40%。
二、判断双方责任依据
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是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因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综上所述,针对“高空坠物违章停车赔偿责任谁来负”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高空坠物的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则所负责人较小,约为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是故意行为且造成了损害的则坠物的当事人所负责人较大,约为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余损失有违停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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