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民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目前我国主要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了,包含总共八章,共四十八条内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及公示证照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相关内容:
·公司法人代表更改后还能继续追究责任吗?
众所周知,公司法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面临司法调查或遭到法律制裁时,公司法人必须依法配合并履行相关职责。那如果公司法人代表更改后,是否还有追究相关责任呢?本站我们整理相关法律信息供您参考。
一、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了还能追究责任吗
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
·关于担保公司要违约金是否是合法的
一、关于担保公司要违约金是否是合法的
违约金只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金额就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旗下公司和分公司区别
区别:1、范围不同。旗下公司既可以是子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子公司则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级别不同。旗下公司是一级公司的直接下级,控制着二级公司的经营、人事等所有权力;而子公司仅仅是控股关系,并非直接下级,也不能随意干涉子公司的经营和人事任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融合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如果您要以股东的身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一定要先了解其设立的条件。下面,我们为您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企业跨国并购后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企业跨国并购后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跨国并购后所面临的风险
1、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容易在权利安排、利益分配、发展战略、管理方案、文化背景等方面出现不协调。
2、跨国并购筹资涉及到很多的经济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商业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及反不正当竟争法等。
3、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与否对并购能否成功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跨国并购风险的防范
(一)首先...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公司情况说明是一种常用的文书之一,一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来写,因此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和格式都略有区别,办理的公司事务以及对方的要求如实填写,然后在加盖公司的公章即可,写的时候可以参考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根据自己正在办理的公司事务,稍作修改写清楚就可以了。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财务说明)公司情况说明之财务状况说明???????? 有限公司原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外...
·企业入职人生观是什么样的?
在从学校毕业进入职场之后,就需要您对自己做一个职业规划,在这个职业规划中需要明确自己的企业入职人生观。很多人并不觉得这个有什么重要的,其实正确认识自己的入职人生观,更加有利于您在企业中工作的积极性,那么企业入职人生观是什么样的?
第一,就是积极主动乐观的品质。以前自己也知道这种品质重要,但现在懂得成功与否,不是看一个人在顺境中如何,积极主动乐观,而是看一个人在逆境中如何积极主动乐观。这是一个人...
·公司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法人变更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变更,股权转让,应当提供公司登记备案书,制定险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股东转让,填写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收付款证明,携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当场签字,5天以后领取变更以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法人变更,股权变更需要的资料如下:
1.需要从工商局领张公司登记备案书(可从工商局网站上下载),根据要求进行填写。
2.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3.召...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办理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办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
·签订合同分公司风险有哪些?
签订合同分公司风险有哪些?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达到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
·动迁区内企业能否年检?
动迁区内企业能否年检? 一、企业动迁
企业房屋性质大致分为三种:(一)租赁办公用房;(二)自有产权办公用房;(三)违章建筑。
租赁办公用房的,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已经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