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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定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房多卖定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可以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但“一房多卖”又在行为特征上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极为相似,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对于“一房多卖”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关键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如果不能认定,即使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也应按民事欺诈处理。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是深藏于内心世界的因素,必须要有外部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才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对这种情况就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类受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收集自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预交的定金。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要求这类开发商赔偿自身的经济损失,并赔偿自身购买的住宅。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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