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泰州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泰州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2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17号)、《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范围、实施主体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征地拆迁的范围是指泰州市境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征地及其附着附属物(包括房屋、零星附着附属物、杆线迁移等)。
第三条泰州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主体为泰州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分工
工程沿线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服务指”),组织开展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协调等工作。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地拆迁总包干协议,协调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审核以及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
杆线迁移工作由市高指负责组织各杆线权属单位实施,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签订杆线迁移总包干协议。杆线迁移具体工作由各杆线权属单位组织开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矛盾协调工作,保证杆线迁移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征地拆迁数量、标准和经费支付
第五条征用土地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数量以相应的高速公路工程确定的用地图为依据,各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具体征地数量按国土资源部门勘测数量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17号)及《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取土坑补偿标准为29350元/亩。取土深度超过3米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拆迁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数量为用地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包括环保拆迁房屋),房屋拆迁面积及附着物数量以最终入户调查时形成的一户一表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承担。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楼房:2050元/平方米;平房:1800元/平方米;厂房:2300元/平方米;简易房:500元/平方米。上述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重置费用、房屋主体、装饰装潢及附着附属物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奖励费用。
2、沿线涉及附着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3、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沿线附着附属物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为:拆迁补偿费用(即上述1、2项费用之和)的4%。
4、房屋安置区配套补助费
本着“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就地安置”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安置区的土地计划由市高指负责协调解决,并补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每个拆迁户15万元的安置区配套费。
5、服务指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2%核定,其中包括对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及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杆线迁移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杆线迁移数量依据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调查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杆线迁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低压电力线 道 5500
2 10KV电力线(下地改造) 道 150000
3 35KV电力线 道 345000
4 110KV电力线 道 420000
5 220KV电力线 道 630000
6 电缆 道 7500
7 光缆 道 40000
8 广播线 道 2500
(注:涉及重大线路改造另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补偿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一)征地费用:依据施工图用地面积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市高指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的补偿费用,与有关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拆迁费用:根据最终确定的拆迁房屋面积和附着附属物数量,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并签订包干协议。
(三)杆线迁移费用:根据设计部门确定的杆线迁移数量,由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征地拆迁各方职责
(一)市高指
1、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相关部门提供用地计划、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房屋拆迁及杆线迁移数量。
2、按照签订的协议,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杆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4、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资料整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5、负责用地计划的上报,以及土地征用手续的申报工作。
6、负责与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做好对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高指提供的用地计划,对征地拆迁工作包组织、包实施、包经费、包进度、包协调、包安置,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2、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
3、加强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所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以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签收的单据为凭证。
4、妥善保管征地拆迁资料,及时归档,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5、做好地方矛盾协调及相关工程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杆线权属单位
负责高速公路范围内影响工程施工的所有杆线的迁改工作,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安全等工作,并确保杆线迁改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工程施工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市高指将定期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酌情予以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相关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发生虚报征地拆迁数量,冒领补偿费用,截留、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费用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未能明确的征地拆迁特殊事项,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提出申请,由市高指商请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兴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抄送: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征地拆迁工是一件既艰难又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泰州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利益方面做了行之有效的的准备。
相关内容:
·非法集资公司员工责任是否追究?
员工在不知道其所在的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不法业务而继续上班的,在公司被国家机关查到之后需要追究公司内容个人的责任时,该员工就很有可能被涉及到追究的名单之中,但是,在不知道公司犯罪实情的前提下,非法集资公司员工责任是否追究?
一、非法集资公司员工责任是否追究?
公司老板非法集资,员工如果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则员工不犯法,不会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
·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
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
一、辞退未买养老保险的员工怎么赔偿?
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养老保险金。可以申请单位补交,这是应该享受的权益和福利之一。但同时可以申请经济赔偿,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依次类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员工被鉴定上工伤什么待遇?
员工被鉴定上工伤什么待遇?(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3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劳动者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
1、死亡丧葬费,本公司职工的平均两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供养一个直系亲属,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两个直系亲属,为本人9个月工资,供养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为本人一年工资;
3、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
·社保是一个劳动者在外工作期间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社保是一个劳动者在外工作期间最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但是一旦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便会有些人铤而走险做出一些在法律边界外的事情比如伪造社保证据,那么伪造证据社保补缴卖房属于犯法吗?伪造社保证据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若再用伪造的社保卖房更会加重违法的程度。
欺诈、伪造社保证明材料的处罚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
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
一、劳动者属于工伤的有哪些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合法吗?
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合法吗?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不合法,依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二、被辞退的孕期员工应得赔偿有哪些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1. 违法解除...
·在我国精神工伤鉴定怎么做?
在我国精神工伤鉴定怎么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的问题。无论是哪方面的原因都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给违约金?我们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处理程序有哪些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处理程序有哪些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二、劳务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