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财产夫妻共有与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时,贷款银行首先要判断抵押物权属状况。在我国不动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要询问申请人拟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并将询问结果记录在案。房屋登记以程序审查为主,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造成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可能存在误差。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除特别约定和婚前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意味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登记错误,或直接通过法院确权否定登记效力。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的案件。
应当看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影响较大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之一在于公示权利状态、保护交易安全。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
作为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首选应落实拟担保的房地产是否为共有财产,查看抵押人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核实抵押物取得时间,如果抵押房地产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抵押应经各共有人书面同意,如果非共同所有,应由抵押人出具书面说明。其次要审查担保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行为是否符合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并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落实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
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可能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因承租权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
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届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租赁权设立在先时,给予租赁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对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对抵押权影响重大。由于抵押人通过租赁行为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且设立在先的承租权限制了抵押物的交易或转让,这都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担保价值。租赁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即可设立,无需通过登记,使得登记抵押权面临着欺诈风险。
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时,立法上有两点尚需完善:
1、应对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予以规范,纳入权属登记的范畴,充分体现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公示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项物权在不同顺位上的平等保护。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时,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避免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价格,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防范抵押物租赁风险时,银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做好排除租赁的尽职调查。在现场察看房屋占有和使用现状,核实占有人与所有人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对占有状况进行记录。
2、与承租人协商弱化租赁权对抵押权不利影响。如对租赁期长于银行债权存续期的予以更改,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应变更为分期给付方式,承租人将尚未支付的租金支付给债权银行等。
三、优先抵押权的法定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国家或其他主体的利益,设定了一些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国家税收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商品房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预购人只要在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之后, 其期待权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而实现,而不论两者的先后顺序。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和商品房期待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税收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品房期待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于抵押权实现。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缺乏公示性,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无法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通谋,故意虚报工程款,损害一般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使其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
从保护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角度而言,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有引入登记公示方法的必要。如果建筑工程款债权已经预先登记,抵押权人仍然同意以建筑物设立抵押,属于自愿承担因法定优先受偿而使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考虑到建筑工程款债权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建议,登记的工程款应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
针对上述三项法定优先权利,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关注建筑工程款支付情况。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要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承包人应出具是否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证明,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 抵押权设立后,发放贷款应用于在建工程建设(含支付工程款),注意了解工程进度和工程款付款情况。二是核实借款人纳税情况,设定抵押前是否拖欠税款。三是核实抵押人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已预售给第三人,在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抵押物预售登记情况。
一般来讲,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房地产抵押担保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就是以上三个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该项抵押担保中合同中还需要约定其它担保项目,则就需要双方去进行协商,互相在合同中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内容:

·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缩减城乡差距,加强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很多地区都开始对当地土地统一征用规划,对于当地被征地的农民来说,征地补偿是一件大事,因此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十分关心,从而保障自己征地补偿利益不受损失,而征地工作者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有充分了解,也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国家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的,附着在当事人不动产上面的权利。实践中约定好了地役权之后,要办理一个登记,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注意一些事项了。那究竟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地役权登记实...


·如果遇到政府违法征地我们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如果遇到政府违法征地我们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一、如果遇到政府违法征地我们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6、综合用地及其年限: 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


·租地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租地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租赁合同是现实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其中这几年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租地合同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租地合同纠纷。不少朋友在签订租地合同时没有考虑到违约后果,违约法律责任并不明确,最常用的就是违约金了。那么租地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呢?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怎么对抗非法征地
    怎么对抗非法征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征地。如果遭遇到非法征地时,我们应该如何对抗非法征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详情请阅读我们下文整理。 一、怎么对抗非法征地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


·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
    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 一般情况下会从债务人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分析判断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必须要通过撤销权之诉来行使的。那么,你知道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也就是债权人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下面的我们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


·深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关于土地的征收补偿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其中出现了两种补偿方式,一是产权交换式补偿,二是货币补偿。补偿的选择都是可以自己选择的。那么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深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一、请问深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


·田地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地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田地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土地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


·国有出让土地征收如何赔偿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们现在生活的地方,住的地方都是有年限的,比如我们所住的房子,虽然是买的,但是也是有使用年限的,不是说买完就是自己的了,那么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城镇单一住宅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最高是70年,也就是这块地属于你70年。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公路征收土地没用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们能够知道政府土地征收的前提下,就能够意识到,关于公路征收的土地到相关内容,那么公路征收土地没用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根据政府的规定能够知道,对于没有用完的,应该是不归个人,所有应该归国家所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征收后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不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一、公路征收土地没用完的整体概括政府征地强制执行怎么办?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百姓的土地,但是需要经过法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