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突出,最为明显的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设置,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很容易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双方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但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四个解释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界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法官会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确定的标准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即是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际用工中,隐蔽性用工的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混淆给上述标准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颇大。通常建筑施工单位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前者构成劳动关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具有争议。争议的事项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代表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各级法院在此认定上也不统一。
二、时效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被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纠纷便涌入法院。在审理阶段,相对方往往把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最直接的反驳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简言之,未经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然除了有着劳动争议之名而无之实的追索劳动报酬为名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法院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确实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将仲裁申请时效定为一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申请期已不被适用。那么法院是否能够以超过仲裁时效一年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仲裁时效适用于仲裁阶段,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意味着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劳动权利的请求归于消灭,而相关劳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
三、二倍工资标准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能举证劳动关系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因时间关系也未保存书面记录的存档(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的书面记录应不低于2年)。劳动者仅提供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年的平均工资,而又据此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工资又包括哪些内容。对此计算标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
四、社会保险问题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对于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一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部门解决,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
另一方认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而不论争议如何,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双方未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
根据法院对前者争议的不同处理,劳动者通过变通为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尚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停工留薪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上述规定看,该条例对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确定主体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由此确定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应从职工受伤之日起截止到伤残等级评定之日(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适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另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该条停工留薪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如果职工可以恢复工作,就不应在继续存在停工留薪期。而有些工伤职工为谋求多额停工留薪期待遇会拖延伤残评定等级鉴定。实践中,各地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法有:
一是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及职工的住院天数计算。
二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计算。
三是参照当地工伤职工停工停薪期分类目录计算。四是根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间计算。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六、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实践中,工伤职工可能会经过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诉至法院,往往用人单位还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并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对此的反应不一,无外乎结果两种:同意或不同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形多种多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作出直观的判定,需要各种证据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尽量搜集到相关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发工资?
一、劳动合同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具体做...
·工作十年以上可以被辞退吗
工作十年以上可以被辞退吗?1、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可以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工伤鉴定书下来了去哪里拿?
工伤鉴定书下来了去哪里拿?
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时候,要求留下联系人电话的,所以会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工伤鉴定书。工伤鉴定书一式四份,职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事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一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未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在工程开始修建的时候,建筑方和开发商会签订关于工程修建的具体合同。在合同当中针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块是有着专门的约定的,而且工程质量保证金也是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质保金的比例,返还方式等都有详细的约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
·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怎么证明
虽然说现在的年轻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合理的跳槽对年轻人来说也是比较好的一件事情,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工作环境来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份真正适合自己的工作。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怎么证明?
一、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怎么证明?
1、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2、员工承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承诺书3、具备有效印...
·工伤认定评级时间是怎样的,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保险先要进行工伤的认定才行,在工伤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工伤的鉴定,当然对于工伤认定的话,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之内进行才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必要的时间限度的话,那么所做的鉴定结果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那么工伤认定评级时间是怎样的,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评级时间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
·如何区别人防工程染毒区和清洁区标准是什么?
如何区别人防工程染毒区和清洁区标准是什么
一、如何区别人防工程染毒区和清洁区标准是什么
分隔染毒区和清洁区的隔墙就是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承担防毒作用在人防规范中对密闭隔墙有不少严格的要求。人防染毒区和清洁区:人防工程中的染毒区,是指人防工程防护建筑中不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也称为非密闭区,包括口部。
1、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表面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进排风口。
2、清...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
?一、工程结算的作用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
·写书面工程催款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写书面工程催款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写书面工程催款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工程款数额要确定。预付款及结算款的金额比较好确定,因为合同上一般会直接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数额,而结算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金额也是确定的。但工程进度款有时并不好确定,存在多方面的制约条件,一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及请款书;另一方面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明确进行计量审核,导致金额无法确定。因此...
·小伤是工伤
小伤是工伤,如果要享受工伤待遇的,应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