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条件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都会涉及到抵押物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抵押物而存在。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变现而使抵押权得以实现。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条件包括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中作了具体介绍,欢迎阅读。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债务的。

2、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4、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不清偿债务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抵押权人都可以凭借抵押权向有关部门要求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以清偿其债务。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的方式

1、拍卖

实现土地抵押权,一般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土地使用权一经拍卖,便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对抵押人来讲,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强制执行费用后,抵押权人以所剩价款实现债权优先受偿,若余额超出抵押权人应得款额时,超出部分退还给抵押人。若抵押有数个抵押权人则按抵押权人登记次序,依次受偿。

②对拍定人来讲,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取得拍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③对抵押人来讲,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

2、土地使用权折价

如果拍卖流拍无法实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归抵押权人享有。

三、土地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

实现土地抵押权的方法,多采用拍卖方式。土地使用权一经拍卖,便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对抵押权人来讲,拍卖所得价金,在扣除强制执行费用后,抵押权人以所剩价款实现债权优先受偿,若余额超出债权人应得款额时,超出部分退还抵押人。若抵押有数个抵押权人时,则按抵押权人登记次序,依次受偿。

2、对拍定人来讲,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对抵押人来讲,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

在抵押合同中,只有满足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将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从而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土地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了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者折价,一般来说,拍卖的方式会更多一些,土地使用权一经拍卖,拍定人便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抵押人则不再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是什么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


·女儿出嫁娘家还有她们的土地吗
    女儿出嫁娘家还有她们的土地吗 一、女儿出嫁娘家还有她们的土地吗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我国目前存在几种土地法定的出让方式。主要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由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每种出让方式的条件和要求都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在现实中,采取某一种出让方式是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结合主体的条件决定的。我们今天给给您介绍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具体规定。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是多少?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是多少? 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征地补偿规定和费用标准,因为补偿费计算是参考人口和年产值数量后根据原土地不同用途制定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土地补偿三种,有建筑物和农作物的土地被征地后都能得到补偿。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是多少?以下是规定和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相关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一、转包 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二、出租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农民拥有土地的继承权。1、土地确权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村集体组织,没有属于个人的土地。2、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他不属于继承。3、责任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怎么写,有哪些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怎么写,有哪些方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怎么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 。流转的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房产证的材料有什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房产证的材料有什么?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很多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后期由于工作的原因必须要留在北京长期居住,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买房的问题,但是要想在北京买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北京对于买卖房屋控制的非常严格,购房者必须要满足购房条件,才能买到房屋,那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是有哪些呢? 一、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在线咨询 >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是什么?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进行注册的重要一步,且在公司法和法律领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对于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有很多的疑惑,下面和我们一起了解公司注册地址要求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公司注册地址的概念 公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的条件与要素之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公司住所也...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遗产按份继承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遗产按份继承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遗产不是按份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海南征地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海南省征地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2、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