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实践中,有时候可能出现企业或劳动者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否则企业的行为就会构成违法,那么此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当然,有些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要对员工做出相应的补偿。而在计算这个补偿的时候,也是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的。


相关内容:

·劳动法对工伤退休有何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劳动法对工伤退休有何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地工伤死亡处理协议内容有哪些? 1、安全事故死亡赔偿属于一次性的赔偿,所以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签订后以后想再要求责任人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2、职工发生工伤死亡,应该按照复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不用写协制议,如百果私了,可以就事故的原因过程简单描述,互相协商达成度一致,主要有死亡的职工的...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此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它与普通的合同一样,也会出现终止的情形。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呢?此外,若劳动合同终止的话过错方一般应该如何去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 昆山工伤鉴定过程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


·一、单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一、单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其实每一年都有关于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应标准出台
    其实每一年都有关于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应标准出台,那么有些人可能会关心今年的标准,那么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应的政策,今年的工伤伤残最新标准的鉴定包括面容,肢体,以及全身烧伤的相应标准的鉴定。详细,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简易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简易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简易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 承包形式: 三、工期: 1、开工日...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


·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吗
    加班是指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员工从事与工作相关事项的行为。由于加班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我国对加班是做出来较为严格的限制的。那么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吗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


·一、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用人单位应该签订,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是什么?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促进交通事业和谐稳定的发展,我国制定统一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对道路的安全性进行了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保障着驾驶者的人身安全。接下来带您了解一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关于路基和排水工程的有关规定。一、路基土石方工程1、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


·疫情来袭,延迟上班工资、假期怎么算?
    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若企业安排职工上班工资待遇当如何计算?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并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如果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2月3日起,延后复工期间内北京市各类企业如何安排用工?自2月3日起为工作日,2月8日、2月9日为双休日。该期间内,必要企业应当复工,其他企业可以灵活安...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