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 因劳动争议仲裁而需要 申请法律援助 的,申请人(应该是职工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及相应的材料后,如果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指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当事人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三、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综上可知,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只要满足上文提到的条件就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了,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严谨和准确性,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了申请表后还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援助机构才会给予帮助,如果不通过也会进行书面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 一、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 工程款违约、迟延支付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所以即使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并不能进行立案处理。 工程完工后,对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验收义务,既然合同已经规定延期验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那对方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如对方不肯,可向法院诉讼解决。代理费用在4500至5000之间。 二、以各种理由拒不...


·未签署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未签署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


·一、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怎么办?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


·包工头拖欠货款怎么办?
    包工头拖欠货款怎么办? 一、 追讨货款要具备以下材料: (1)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 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 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


·现实中我们在发工资之前单位都会用纸条的形式给我们发工资条
    现实中我们在发工资之前单位都会用纸条的形式给我们发工资条,很多人对工资条表示不以为然并且觉得工资条上的内容与我们的能够拿到的工资数量并没有出入,所以工资条根本起不到实际的用处。下面我们就告诉您单位给的工资条有什么作用?工资的发放方式多种多样,但发放后,单位往往给职工一张细长的工资条,上面载明了职工每月工资的总额及构成。对于大部分职场人士来说,少有人细致了解过自己工资条的构成。工资一般由六个部分组成...


·外出开会期间晕倒算不算工伤?
    外出开会期间晕倒算不算工伤?1、不算工伤。工伤,是指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上班时间晕倒,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晕倒,属于本人身体原因,不是工伤工作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作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晕倒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至于在工作期间因劳累过度体力跟不上,导致头晕目眩冒虚汗继而晕倒,不影响工伤认定。二、...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相互制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就是劳动关系,拉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对劳动者影响很大,关乎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认定是按照法规根据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来认定的,那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分析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项目的种类是十分繁杂的,市政工程只是诸多工程之中的一项,但是却承担则着诸多社会基本保障设施的工作,市政工程在给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方面起到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


·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一、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补偿需要支付吗? 不需要支付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试用期。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试用期期限肯定是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那究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


·一、3年未续签劳动合同如何辞职?
    一、3年未续签劳动合同如何辞职? 3年未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提出辞职的请求而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三年视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