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验收程序是怎样的?众所周知,建筑工程一般在进行中都会不定期或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到工程结束后还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因为这一环完成后往往就会直接面向客户销售,如果质量不过关,销售肯定会不如意。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或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或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或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我们可以知道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主要为对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然后形成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告并上交,最后验收合格后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其中,对不同的工程质量验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验收条件。谢谢观看,本文仅供参考!



相关内容: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我们今天就与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吧。 一、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辞退工资补偿不给怎么办?
    辞退工资补偿不给怎么办?1、辞退后工资不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公司。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单方面辞退员工是违法行为,属于违约,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普遍关系,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在劳动关系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通过签订劳动协议的方式相联系,当发生雇佣者想解除与其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达到。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


·如何确认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
    如何确认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


·员工没完成工作任务能扣工资吗
    员工没完成工作任务能扣工资吗 为了提高员工的动力,公司会安排定量的工作任务,一个月或是一个季度之内以完整工作任务为指标。要是一天、一个月或是一个季度之内没完成的,那么相应的员工就要被扣工资。 按一般常理,员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那么公司扣点工资看似无可厚非,但实际上是在损害员工的劳动权益。我国法律并不反对公司扣减员工工资,但是以员工没完成工作任务就扣工资不是支持的唯一条件。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


·打零工这种劳动形式在我国的用工市场较为特殊的一种方式
    打零工这种劳动形式在我国的用工市场较为特殊的一种方式,一般双方只存在短暂的时间联系,也无用工合同等相关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社会上对这类劳动形式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打零工确认劳动关系都有哪些法律依据,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打零工确认劳动关系都有哪些法律依据?打零工只能算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必须是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


·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属于福利吗?
    一、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属于福利吗 高温费不算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就是说属于职工福利,这一部分福利被算在“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并以此来核算。高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会计分录如下。 无论以实物还是现金发放防暑降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对于单位内部的一些商业秘密,作为单位的员工应该严格保守,但单
    对于单位内部的一些商业秘密,作为单位的员工应该严格保守,但单位为了避免商业秘密外泄,可能会与部分员工进行保密约定,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那您知道保密协议中的内容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密协议中的内容都有哪些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


·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的绩效工资分配可采用以下多种方式分配: (一)仅对员工个人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进行考核和分配 如果公司无法按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但员工已有既定绩效工资额度(默认该额度有效合理)的情况下,本方案仅能对该额度进行考核,即: 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 (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考...


·劳动法加班计算方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加班计算方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加班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的限制、例外及禁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恶意加工需要承担责任吗?
    拾得遗失物的原始取得恶意加工需要承担责任吗?恶意加工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权,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同时原物的增值部分应归原所有权人享有。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