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

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

工程质量达标是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也是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有时候建筑工程会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话,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那么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是这样的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二、工程质量的分类是怎样的?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通过我们的简单介绍,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总的来说,因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的事件即是工程质量事故。根据损失程度,工程质量事故可以分为四级,其中数特别重大事故最为严重。当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尽快的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


相关内容: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装修工程属于工程项目的收尾工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业主的使用效果,严重者会导致业主发生人身伤害,因此,加强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显得非常有必要。这就要求施工各级单位提高责任,针对风险点采取有力措施。那么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有哪些? 1、建设单位质量风险控制 (1)确定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方针...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


·怎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怎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一、如何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


·员工被裁后有哪些权利
    有的时候,公司裁员也是无奈之举,而对于被裁减掉的员工来讲,之后就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过此时员工仍然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那究竟员工被裁后有哪些权利呢?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被裁后有哪些权利 1,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


·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是正常的劳动关系的话,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雇佣的是童工的话,就另当别论了。本身雇用童工就是一种违法的现象,如果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话,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一、童工不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没有工伤认定民事诉讼会被受理吗?
    没有工伤认定民事诉讼会被受理吗? 没有工伤认定可否直接起诉,但是在工伤认定期限之内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未经工伤认定的,事故性质未经确认,在工伤认定期限之内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不予...


·疫情延迟发工资怎么办?
    疫情延迟发工资怎么办?可以咨询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后期复工后,由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待遇。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属于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同时,企业应注意告知员工延迟发放事宜。(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但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工龄工资是否属于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是否属于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不属于基本工资,它主要是企业的一种补偿经济措施。工龄工资与基本工资都只是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各位劳动者在计算工资总额时记得将工龄工资给计算进去。1、基本工资指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2、...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面对有些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劳动者本人应该学会通过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合理维权,就比如生活当中您比较熟悉的工伤赔偿金,如果员工本人都不懂得维护的话,国家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是空谈。关于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面我们就详细的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使用偷工减料,制定工程质量这一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严格把控,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一)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


·劳务再转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