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要给付劳动者工资,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不同的地方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第三章 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 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当事先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的扣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的;
(六)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隐匿的;
(七)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保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
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工会发现本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合伙人先予支付;先予支付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
资。发包人先予
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六条 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所追回的被拖欠工
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也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到劳动者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劳动争
议,劳动者在劳动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
(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关于福建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供您阅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
相关内容:
·工伤有没有抚养费,工伤抚养费如何计算
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工伤情况的话,我们是可以找自己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给予补偿的,但是对于补偿的内容这是当前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而且有很多人提出工伤有没有抚养费这样的问题,那如果出现工伤情况的话,到底有没有抚养费呢?工伤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工伤有没有抚养费?
出现工伤情况应该向自身劳动协议合同的相关单位索取工伤赔偿。
工伤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
·个人单位怎么工伤认定?
个人单位怎么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就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建议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
·一、工厂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工厂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当劳动纠纷、企业违法用工情况出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受理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就是其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吧。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公司迟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迟发工资怎么办?是违法行为吗?
一、公司可以迟发工资吗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公司不发工资的话,这更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因此,在公司不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是不支付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可...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该怎么处理?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
·劳动合同范本2023格式是怎样的
在劳动关系当中,只要公司已经接受了自己并且双方也已经确实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员工不仅要在一个月之内尽快的督促公司和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公司单方面拟定员工无条件接受的,其格式内容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劳动合同范本2018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范本2018格式是怎样的?
甲方: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
·在单位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吃饭受伤的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误工费的含义
误工费的含义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特点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一...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的条件一般是什么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的条件主一般是什么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由于疫情隔离公司开除员工合法吗
由于疫情隔离公司开除员工合法吗员工由于疫情被隔离,公司开出员工是不合法的。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果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