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要给付劳动者工资,这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水平的不同,不同的地方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第三章 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 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当事先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的扣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款;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或者代扣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假期工资的;

(六)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隐匿的;

(七)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保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

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工会发现本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合伙人先予支付;先予支付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

资。发包人先予

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六条 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所追回的被拖欠工

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也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到劳动者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劳动争

议,劳动者在劳动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

(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关于福建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供您阅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


相关内容:

·要做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工伤鉴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伤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这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劳动者本人对工伤鉴定的相关事宜并不清楚,以至于到最后耽误了维权的最佳时间。对于工伤鉴定,您首先要知道去哪里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要做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一、要做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专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科室进行认定。 二、工伤医疗期及期间待遇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


·没签劳动合同时辞职有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时辞职有赔偿吗 1、没签书面劳动的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能会不支持双倍工资;但是经过再起诉到合肥法院,判例认为诉讼时效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


·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做伤残鉴定吗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直接办到司法鉴定所办理伤残鉴定。因此,在未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伤劳动者要做鉴定,主要是看需要做什么鉴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做工伤鉴定,但也有可能只是做伤残鉴定。对于前者,没有申报工伤认定是不能做的,但如果是后者,及时没有申报工伤认定也可以做。二、没申报...


·1999年3月份出生算童工吗
    在我国,对于雇佣童工一直是明令禁止的,雇佣童工不仅不利于童工本身的发展,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而许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并不明确,不知道怎样才算作童工,那么1999年3月份算童工吗?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1999年3月份算童工吗 不算,法律规定,中国满足16岁以上就可以参加非员工式工作,非童工。 二、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有哪些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有哪些1、公司不续签,需补偿员工(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44条第1项”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2)若合同期满...


·员工不接受调岗可以辞退么
    员工不接受调岗可以辞退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都是属于福利费中的一种,他们是企业肯定员工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的一种体现。但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间都要编写财务报表,一方面利于企业检测自身的运营效果,另一方面也是企业接受国家监督的必要条件。但在编写过程中,福利费分别记录于不同的账目之中,那么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


·如何认定雇员、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个体经营户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关系着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只保护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如何认定雇员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一、如何认定雇员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弱电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一、弱电工程承包合同 1、施工责任 1)工程队独立自主,完成分包下去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指派一名熟练固定的施工负责班长,工程过程中我公司专指派现场负责人指导、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 2)施工任务承包后,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监理方、现场负责人和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减少工艺流程。 3)因工程队原因导致工程返工、延工所引起工程额外增加费用,将由工程队承...


·劳动合同新规定至少要签多少年
    劳动合同新规定至少要签多少年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进行约定即可,可以是一年、两年,也可以是五年、十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具体由双方依法约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


·一、企业倒闭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倒闭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企业改制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火热的进行着,其实企业改制也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的问题,其实按理说企业改制的话是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的,但是企业改制的话也会涉及到一些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下面给您简单的说一说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置?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