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可以从该城市的交通系统中体现。许多城市都建设了地铁,大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效率。建设地铁项目属于轨道交通工程的一种。而质量验收是否过关则关系到工程是否真正完成。我国出台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验收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全文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第八条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内容及方法等;
(三)验收委员会可按专业分为若干专业验收组;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可以竣工,要看对该工程的验收是否合格。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一份质量保修书,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维修。
相关内容: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需要交付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需要交付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是不需要交付的,是承租人在有效的租赁合同期限内自动生效的,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
·一万的工资要交多少税
一万的工资要交多少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应征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征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即为起征点5000元人民币,专项扣除为三险一金等。
按此方法计算即一万元的工资应缴纳税款150元。
?????? 二、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1、劳务...
·就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简单总结为几种常见类型:
就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简单总结为几种常见类型:
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逾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因“阴阳...
·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
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河南省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城市,也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要道,南北连贯,东西纵横。为保证河南人民的生命生活安全。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解答关于河南省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赔偿标准如下:
1、年龄限制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
·车停路边被撞责任划分
车停路边被撞责任划分要分情况。车辆停在路边被撞的,如果停车没有影响地其他车辆出行的,停车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全部由致害人承担责任;如果有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比如违停或者是占用应急车道等,一般要承担次要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房屋交付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不管是进行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交易,此时都是需要对房屋进行交付的。但对于购房者来讲,交房可不是一件小事,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是比较多的。那到底房屋交付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交付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关于交付房屋交付房屋也是很重要的,首先,要检查一下你所接受的房屋与合同附图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一、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自驾车如何被处罚?
一、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自驾车如何被处罚?
醉驾,会被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如果没有无证驾驶、酒驾前科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发现醉酒驾驶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我国的道路交通压力在一些大城市表现的尤为明显,像北京上海这些
我国的道路交通压力在一些大城市表现的尤为明显,像北京上海这些城市更是如此。大量的车辆本来就为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司机本身还不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话,稍不小心就会给您的出行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其中就包括酒驾这种行为。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上海醉驾会遭到什么处罚?
一、在上海醉驾会遭到什么处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
·交通事故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怎么赔偿?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开车的人往往会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开车的人往往会头脑空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最终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加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介绍了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查看伤亡情况并现场拍照
发生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打开危险报警灯,在车后部树立安全警示牌,夜间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拍照一定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
·车祸后保险理赔多久
车祸后保险理赔多久 一、车祸后 保险理赔多久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2、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