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在某一单位或者企业任职的时候,都会与之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这时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做双方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湖北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是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如此比例高的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的时候,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最高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投石问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如果予以确认了,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其他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尤为慎重一些。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不能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更为困难。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上述几方面的区别理论界限是甚为分明的,但当我们把它们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的时候却会发现这种理论很容易失灵。因为事实上,每一种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之间并不象概念这样壁垒分明、容易区分的。那么,具体来讲,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总结了下下,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1、如何理解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仍为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改变了我们以前认为,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就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雇佣关系的观点。我们以前还曾经在2009年的8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以前我们认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规定其实是存在矛盾的。但王林清的观点是认定这两条实质上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双方都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了,即使还没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两种情形下不同选择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选择不终止的,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需要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法律的选择是对双方的用工关系在此之后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但是对于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所以仍然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的选择就时,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由于我们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认识有这么一个转变过程,所以,我看到我们庭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因为这些申诉案件基本上是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前二审终审判决的,因此凡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都认定为雇佣关系

由此可知,当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审视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对于以后发生争议时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关内容:

·怀孕试用期能辞退员工吗?
    怀孕试用期能辞退员工吗?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 大大小小的工程建造完以后都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合格以后,整个工程才算完工。但是,验收员也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的,而是需要根据建筑所用材料以及建筑的用途来客观的判断该工程到底合不合格。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的重点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整理重点 (一)“统一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


·社区工作可以随时辞职吗?
    社区工作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所以你辞职报告交上去之后三十天之后才能离开。 二、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一、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工资3000十级伤残能赔两万元左右,十级工伤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得到本人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怀孕期间休病假工资怎么算
    怀孕期间休病假工资怎么算?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个人的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的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个人的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的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0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公司厕所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公司厕所摔倒算不算工伤?
    公司厕所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公司厕所摔倒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中上厕所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中上厕所摔伤,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可以视为“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工作中上厕所摔伤,不应该算工伤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一、荣成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荣成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工资不给合法吗?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工资不给合法吗?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不给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工资不给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故被辞退的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