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房地产估价在日常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商品房租赁或者是夫妻财产分

房地产估价在日常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商品房租赁或者是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都能够用得到,目前现如今市场上的房地产估价公司还是比较多的。不过在进行估价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房地产估价师挂靠价格是多少?

一、房地产估价师挂靠价格是多少?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挂靠价格:1.2万-1.5万一年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双证挂靠价格,在1的基础上加2-3千每年;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3证挂靠 ,在1的基础上加3-4千每年;

估价师挂靠证书注册要求人员能够转档;挂靠费用都是按年付;协议一般签3年。

二、房地产评估有哪些类型?

房地产评估,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也就是说,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它实质上不是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地产价格显现出来,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一)一般评估: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备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三)特定评估: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做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须按确定后的评估值,计算缴纳税费。

三、房地产评估有哪些基本流程?

(一)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明确评估目的:在受理评估业务时,通常由委托方提出评估目的,并将评估目的写在评估报告上。了解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常以年、月、日表示,签订评估合同:它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时点、评估收费、双方责任、评估报告等事项;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实地查勘收集资料:实地查勘是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步骤,并要做记录;

(四)测算被评估房地产价格:为求得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一般以一种评估方法为主,同时以另一种或几种评估方法为辅,以求互相对照和检验修正;

(五)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成果;

(六)撰写评估报告。

照目前的状况来看,注册房地产的估价师挂靠价格一般在1万2到1万五之间,并且根据时间的年限会相应的往上加。您在生活当中可以多跑几家房产评估公司,有些房产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可能都不太一样。


相关内容:

·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限不明确。 3、如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会拘留吗?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会拘留吗?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道路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从200元到2000元不等,可能同时被拘留15天。因此,交通肇事逃逸也将面临行政拘留。事实上,逃避的危害并不局限于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致使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轻微...


·交通人伤理赔流程是什么?
    交通人伤理赔流程是什么?一般这种情况要交警处理的证明,所以要报交警。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做责任划分,出具责任认定书 机动车相撞,首先用交强险来赔偿 但交强险金额有限 一般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 双方身份证明,住院证,住院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药费明细,住院患者每日清单,出院证明等。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可以请求肇事者赔偿,可以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机动车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机动车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方式,一般按以下顺序:1、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不赔偿情形有几种
    车辆损失险不赔偿情形有几种(1)酒后驾车。酒后开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对因酒后开车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人工直接供油。机动车行驶中,遇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用人工直接供油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对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3)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超越准驾车型车种。无证驾驶...


·电动车逆向行驶撞电动车该怎么办
    电动车逆向行驶撞电动车该怎么办随着冬天的来临,因为雨雪的原因,有些人为了走进到甚至会进行逆行。所以路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是不断的提高了,这对我们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那么如果是电动车逆向行驶撞电动车该怎么办呢?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往下了解了解吧。 一、电动车逆行撞上正常行驶汽车按什么标准处罚? 由逆行车辆承担全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


·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能带拿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能带拿吗?可以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代领。只有当事人明确授权律师代领赔偿款,且法院同意律师代领赔偿款的情况下,律师方可代领。法院是否同意是主观上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当事人同意律师代领,不需要法院同意,但法院为了避免风险或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一定同意律师代领,各个法院可能同意可能不同意,自行决定。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代领吗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一起去取,需要...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本文《内蒙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885元/年;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976元/年; 农牧民人均年...


·驾驶人员肇事逃逸必须扣车吗?
    驾驶人员肇事逃逸必须扣车吗?依据我国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发现逃逸车辆的,可以对车辆进行扣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44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45...


·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


·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
    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 一、新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