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二、“归个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辨析。
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固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挪给其他自然人使用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有二个问题:一是挪用资金给名义上是集体单位,实质上是个体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二是挪用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看资金的收益是归个人的,还是归单位的,如生产经营是个人,资金收益也归个人,当然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论处。而第二种情况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应视承包的内容不同而具体分析,判定的关键也是看挪用资金所带来的利益是归谁所有。如果是归承包者个人所有的,则构成;如果是归集体或国有所有的,则难以构成。
《批复》明确规定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此冠以“以个人名义”这一定语,显然是对挪用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的一大限制。那么如何认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呢?笔者认定只要行为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将资金以单位名义汇出或贷出的,就应视为“以个人名义”,并非指表面上声明或签署个人姓名,因为在单位资金周转过程中,表面上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是不现实的,也是财务制度所不允许的,根本无法实现挪用资金这一行为。
在实践中有的挪用人在借贷资金给他人时为了蒙混过关,掩盖事实真相,假借单位名义,在账簿上填写了“借出方”贷款人单位的称谓,并且履行了一定的审批手续,但审批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下借贷单位资金归他人或单位使用,如果造成资金损失后果的,也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确保公司、企业和单位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三、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规定。
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旅游、购物等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种情况下,挪用的“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定罪的两个必要条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归还,还是指时间不但超过了三个月,而且在案发前没有归还?笔者认为应该指超过三个月和归还两者的统一。如何正确把握,可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即指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仍未归还的。如果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时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不认定是犯罪。
四、如何正确把握“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含义。
1、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所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处指的“营利活动”不仅理解为利用挪用资金用于以营利为目的为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投资、经商活动,如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借贷给他人而个人得利收益的,而且还应当包括利用此资金偿还因经商欠下的债务、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为营利活动服务的相关活动。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法律没有要求挪用时间到底多长才构罪,也没有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如果挪用时间极短、目的也未达到,或者被挪用的资金尚未用于营利活动即归还,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规定挪用数额的大小和挪用时间的长短,一旦挪用便构成犯罪,这主要是考虑到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使用和营利活动更为严重。那么“非法活动”是否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呢?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笔者认为是特指而非泛指,应该是指违法程度较大,可能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非法活动,如非法经营、赌博、行贿、走私、吸贩毒、贩卖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等。司法实践中挪用人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五、挪用资金的时间界定和数额计算。
挪用资金的实行行为是挪和用的结合。“挪”说明不正当性和非法性,“用”即使用资金,该资金一旦失去合法控制,就应认为非法使用的开始,一直到归还前资金均处于非法使用的状态。用和挪是同时开始的,因此“超过三个月”就是从行为人着手移挪资金之日计算,非法占有资金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假如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可按以下原则计算时间和数额:
1、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一般使用(非属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用后一次挪用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资金的,数额以最后未归还的实数计算,时间从第一次挪用日算起,连续累计挪用时间。
2、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未还或者前次挪用资金归还间隔一段时间又挪用的,挪用的数额应将多次挪用数额相加,挪用时间只能按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中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
3、多次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的数额上,对此应以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但是多次挪用资金数额确实很小或者尚未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论。
4、同时具备二种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如果几种形式均构成犯罪,择一主罪行为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不数罪并罚;如果几种形式只有一种构成犯罪,则以构成犯罪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正确理解掌握“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和时间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的“不退还”是指在法院一审宣判前,由于主观上的不想还或客观上的不能还造成挪用资金未还的就算不退还。而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挪用人或者家属的主动交还,或司法机关告诉责令退还,也可以是司法机关通过其他手段依法追缴的。
七、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犯的法律责任探究。
实务中,挪用资金犯罪往往要经过一伙人的相互协作配合才可完成整个挪用过程。那么如何认定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人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挪用资金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挪用人和使用人不属于同一个人,挪用人和使用人是否对挪用资金均负法律责任呢?不是的,应区别对待,关键是把握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无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如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策划或者参与挪用资金行为则构成共犯;有的使用人虽知道款项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的行为,有的使用人就根本不知晓从挪用人处获得的款项系非法挪用的资金,对此,显然不能以挪用的共犯论处。
这是因为使用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主、客观两大要素。对于挪用中帮助实行犯是否同挪用人构成共犯这一问题,从客观上看,帮助实行犯显然同挪用人有着挪用的共同行为,关键是看其主观上同挪用人是否有商量、策划或受指使的明知情况,即有否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如有按共犯中的从犯处罚,如无则不以犯罪论。
另外,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挪用者的指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挪用者挪用资金归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应遵循“从犯随主犯”的原则,按主犯构成的罪名定罪量刑,即以挪用资金罪的从犯论处,而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私自占用本公司的资金,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现象。如果给公司或者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如果挪用公款以后可以及时归还的话,那么也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
相关内容: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3、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4、犯罪...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法院会直接审理此新罪并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被判处刑罚的醉驾影响下一代吗
一、被判处刑罚的醉驾影响下一代吗?你的孩子将来的档案上有这样一栏“近亲属有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必须如实填写,所以会影响孩子的档案。二、酒后驾驶的危害(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
·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
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
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年龄不同。
(一)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倒卖船票罪处罚怎样的?
相信您一定接触过一些倒卖车票或者是船票的事情,您可能还不知道,在我国法律上倒卖车票和船票达到一定金额的属于犯罪行为,是可以进行立案追诉的,那么倒卖船票罪处罚是怎样的呢?
一、倒卖船票罪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
·哪些条件下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了诸多犯罪后从轻处罚的情形。实践中哪些条件下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呢?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而此时犯故意伤害罪要如何赔偿?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哪些条件下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二)...
·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有时间限制的。提起诉讼,也有相关的时间限制。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时间限制也是为了提高国家执法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是对国家执法机关的监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起诉期间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时间
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对于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在同时符合了其他条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宣判的时候往往也是会作出缓刑的判决。但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针对不同的主刑此时确定的考验期限不一样。那其中拘役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拘役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
·信阳盗窃罪3200元能判多久
涉嫌盗窃罪,要根据涉案金额、有无自首立功、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由法院综合全案确定刑期,盗窃32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会议笔录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会议笔录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会议笔录注意事项有哪些?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第一节公诉案件中,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认为,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