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多久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协商处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而此时可能出现由母亲抚养孩子,而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那此时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多久

首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一)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其次,要注意的问题,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

(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首先,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其次,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是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父母虽然有义务抚养子女,但这仅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原则上子女到18周岁以后,父母就不需要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不用再抚养子女了。但现实中可能子女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那父母也需要继续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


相关内容:

·离婚争取抚养权上诉状范文的内容?
    离婚争取抚养权上诉状范文的内容有哪些 一、离婚争取抚养权上诉状范文的内容有哪些? (1)首部 ①标题:写“民事上诉状”。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写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


·国家赔偿法概念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不当手段或违法途径,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时,比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甚至产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该启动国家赔偿的程序对公民的损失进行经济或者其它方式的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法概念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概念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目前国家赔偿法以什么为主要形式?
    国家赔偿在我们国家就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权利侵害的时候,公民寻求救济与赔偿的一种手段,关于国家赔偿,我们需要明白当我们认为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提起国家赔偿,是不是确实受到侵害相关的权利机关会进行审查,下面我们来看看目前国家赔偿法以什么为主要形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


·父母去世后父母财产分配子女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父母去世后父母财产分配子女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首先,就继承来说,如果不存在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户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不影响两个儿子继承权的平等性,两个儿子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除非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法定情形的时候继承人是丧失继承权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


·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
    现如今由于很多男女在结婚之前都没有进行过婚检,导致在婚后出现很多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婚后发现配偶有生理缺陷,此时木已成舟双方已经是夫妻了,要是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缺陷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呢?换言之,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配偶有生理缺陷是否属于离婚理由 《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


·对于确认婚姻无效能再审嘛?
    对于确认婚姻无效能再审嘛?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一、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


·法律规定重婚罪去哪报案
    一、犯重婚罪去哪里报案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3、公安...


·当事人为抚养拐骗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当事人为抚养拐骗儿童是否构成犯罪?以抚养为目的买卖婴儿是犯罪行为,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


·老人离婚财产执行规定
    老人离婚财产执行规定 如果是诉讼离婚 可依据判决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如果是登记离婚 由于离婚协议书不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所以需要先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书进行确认。 ...


·夫妻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夫妻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间的财产,夫妻...


·一、离婚案能否分割第三者的财产?
    一、离婚案能否分割第三者的财产?离婚案,是不能分割第三者的财产,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