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招用超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年龄较大的人参加工作,虽然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他们还是一直在岗位上坚守。一部分人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也才参加工作维持现有的生活境况,一部分则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为社会燃烧自己的余热尽自己的所能创造价值等。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招用超龄劳动关系这样一种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再就业。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探讨有关的观点,并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之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存有五种不同的认识。(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超龄劳动者已达到国 家强制退出劳动过程的年龄,从法律上已丧失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也言之凿凿:一则公民的劳动权是伴随其终身的,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矛盾。二则退休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一种基本权利。既然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被返聘重新劳动,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三)非法用工说该说认为,招用超龄劳动关系已丧失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故其与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 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不过,该说进一步认为,将超龄劳动者就业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并不影响其权利保护,其依然受到诸如同工同酬、工伤保险、职业安全等倾斜保护。但是,由于构成非法用工,超龄劳动者在涉及退休制度的权利方面将有所减损,如减少或者暂停领取养老保险金等。?(四)社保待遇挂钩说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处理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问题的新模式:“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反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显然,这种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分水岭的做法,源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理解,权称其为“社保待遇挂钩说”,但究其实质,仍然源自“劳务关系”说,只不过将“超龄”的标准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替代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已。(五)特殊劳动关系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发布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退休人员作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的劳动者”,其再就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 工资规定。这一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的处理模式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将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视为介于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中间状态予以处理,既考虑到这一社会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而加以倾斜保护,又兼顾到社会的承受度和利益的平衡性,其价值颇值得研究。综上所诉,其实对于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社会上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至于是否合法、是否有道德上的束缚、是否是非法用工等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有表示,但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见是最直观的,毕竟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生活,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坚守岗位是值得我们学习和表扬的,工作就该有这样的奋斗精神。



相关内容:

·一、醉驾拘役不能做什么工作?
    一、醉驾拘役不能做什么工作? 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 1、法官 2、人民陪审员 3、检察官 4、公务员 5、律师 6、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8、公证员 9、警察 10、外交人员 11、村委会成员 12、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


·一、误工费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如何提供?
    一、误工费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如何提供? 1、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办法中是怎么规定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办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不同的建筑工程对技术上的要求肯定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就比如说国家在验收煤矿工程质量的时候,肯定不会和水利工程质量的要求一样,这一点相信我国普通公民还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就拿煤矿工程来说,煤矿工程主要是为了保障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并且国家对于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办法是有着明确要求的。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办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1、总则 (1)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可以辞职吗劳动者无论与用人单位签订多少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辞职为由克扣工资,否则用人单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乱扣工资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乱扣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突然辞职,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比较任性,很多都是在一个单位入职两个月离职,员工离职对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杜绝闪辞现象的发生,首先要了解员工入职两个月离职的原因都有哪些,这样就可以根据自身公司的情况来进行调整,减少人才流失现象的发生。 一、入职两个月离职原因 在这一时间段,员工对组织已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自己的工作已经逐渐上手,他开始注意自己...


·2023拖欠工程款如何办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工伤伤残等级如何鉴定时间?
    一、工伤伤残等级如何鉴定时间?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应在十五日内办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也就是用人...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 均须按本办法规定, 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一项工程不仅可能涉及多个承包
    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一项工程不仅可能涉及多个承包人与发包人还会涉及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同的职能部门。因此,撰写一份优质的合同就显得极为重要,行政机关也为此专门发布了相关的示范文本。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条。 文书 信件 其他: 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