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

您都知道,当我们去租房子的时候需要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当我们需要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针对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这一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详细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您,以减少撤销房屋租赁时产生的矛盾。
一、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的手续
在我国,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一般来说,办理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要填报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此外,出租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各地优惠幅度不同,须自行加以关注。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现法定的行为,对方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二)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这一问题是十分明确的了。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都可以提出撤销房屋租赁协议。对于在外打拼的年轻人来说,租房子几乎是每个奋斗的年轻人的必经之路,专业律师提示您,一定要谨慎再谨慎,防止上当受骗,自己吃亏。



相关内容:

·离婚房产分割后没过户的后果是什么?
    离婚房产分割后没过户的后果是什么? 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离婚不过户无法拥有产权。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


·房产合同登记备案是否要收费
    买卖房产固然是要签订书面的房产合同,这除了是房产买卖的有效凭证,也是办理房产登记备案的重要材料。那么进行房产合同登记备案是否要收费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岁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产合同登记备案是否要收费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不收费,购房者只需要将购房合同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来办理即可,除此之外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如果开发商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购房者有权拒绝,并且可...


·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
    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商品房买卖你知道商品房是如何进行买卖的吗?这其实是有一定的买卖程序,但是很多购房者其实并不清楚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 商品房交易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房。 (二)签订认购书。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


·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子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无论是价格较高的商品房,还是较为低廉的集资房。但是由于集资房自身存在的风险比较多,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所以对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就成了大多数人的焦点,那究竟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是否就是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现在已经是婚姻关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了。因为根据我国的司法经验,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包括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不动产的争夺,这些都是在婚姻关系解散的同时双方据理力争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是否就是共同财产?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是否就是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


·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以房子做抵押借条怎么打
    借条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规范的借条内容如下:1、写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3、写清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4、应写清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抵押的物品及抵押权实现方式。5、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很多人奋斗一生的目标就是想要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由于我国
    很多人奋斗一生的目标就是想要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由于我国的房价实在是在一时之内难以降下来,因此我国市面上除了有国家政府推出的一些性质比较特殊的产权房以外,另外针对购买二套房的公民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一下我国的二套房产政策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河北二套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河北二套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


·商品房产权60年期限吗
    商品房产权60年期限吗?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每一个人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所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住宅的使用产权要比其他土地使用性质的要长,很多人对于商品房产权期限不是很清楚,那商品房产权60年期限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年限 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培育和发展住...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可以吗
     房产的流转常见的就是买卖、赠与以及继承,在前两者的情况下,您都清楚是需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的。但就继承的房产来看,如果当事人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话,是否可以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可以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都要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是民法典有特别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从...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