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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政策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政策是什么?新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有别于普通的聘用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招录,实行单独职级管理,薪酬福利待遇较高,具有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人员正式聘用,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三年签订一次,合同期满后依实际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津贴补贴制度。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按照等级设立基本工资,等级越高,基本工资越高。基本工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工资薪酬在同等级内按年限晋升,晋升幅度较大。法院按照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20%另行设立绩效奖金专项经费,根据法院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劳动合同制书记员还可以享受加班补贴、岗位津贴、法定节假日过节费等福利待遇。二、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办理案件接收、移交手续;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3、通知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4、承担开庭前的准备工作;5、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6、承担案件有关记录工作;7、校对、印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8、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9、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综上所述,现在不少法院在改革试点,招录一些劳动合同制书记员。这项政策主要是对书记员的薪酬制度作出变革,保障书记员有良好的职业发展方向。这种不用于聘用制,书记员要和法院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每三年一签。书记员的相关产假、婚假待遇参考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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