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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的是那些符合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企业,想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或者是通过经营房地产相关的活动来进行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那么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经过哪些设立程序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开展哪些相关的经营活动?这些都是任何一个想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必须了解的事情。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通过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盈利具备以下的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经营者必须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相关的组织机构;第二个就是经营者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三个就是经营者的注册资金比一般的经营性和中介性质的企业要高,经营者要达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做出了不同的注册要求,只有达到了这些要求的注册者才可以申请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这要要求的设立也是为了遏制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暴利行为,降低了公民投资房地产的风险保障了房地产的交易安全;第四个经营者应该具备足够的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因为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非常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经营开发活动,经营者只有在拥有了足够多的技术人员以后才可以保证开发的项目的安全性和对社会作出的效益性对环境做出的效益性;第五个设立条件就是经营者需要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以后还要具备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公司开发的其他条件。工商局会对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登记并给这些企业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证明这些企业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或者是通过经营房地产相关的活动。当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了有公司以后,应该按照国家对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到相关的机关工作单位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遇到以下七种房产是不存在转让情况的:第一种情况是:以公民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不能进行开发;第二种情况是:我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查封或者进行限制的房地产是不能进行开发的;第三种情况是:已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是不能再有房地产企业进行开发的;第四种情况是:共有房地产,如果没有经过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不能进行开发的;第五种情况是:对于房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房产开发商也不能进行相应的营业活动;第六种情况是:对于那些没有按照法律登记的房产也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第七种情况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转让的地产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情况的。只有那些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属于房屋建设类工程并签订了合同的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对其进行投资、开发或者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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