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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偷税漏税有时效规定吗


一、刑法中偷税漏税有时效规定吗?


偷税漏税有时效规定,偷税罪的追诉期为5到10年,《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二、一个公司偷税漏税的形式表现有哪些?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司法机关不主动行使执法权,就和我们不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理都是一样的,但自然人对应有的权益可以不管不顾,可税务和公安机关处理偷税漏税时如果有不作为的现象,某些工作人员很明显是涉嫌渎职的,因此,任何违法行为不会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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