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

一、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补偿费如何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相关内容: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一、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新的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出来后,全国各地各地也紧跟着陆陆续续地出台了相应地适应地方民情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各地的标准虽然大同小异但也有细微的不同,看征地补偿的新标准自然还是看本县的最好参照,我们为您整理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以供参考。 一、寿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根据2015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自2015年...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比较分散,有时候为了集中耕种,其会和别的村民互换土地。目前在农村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见,为了规避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农民之间要签署一份协议。那么,互换土地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做个了解。 互换土地协议书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


·年最新湖北省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土地使用年限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人们使用的土地只有使有权,没有买卖的权力,因为土地是国家的,私自买卖土地也是犯法的,那么土地使用年限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一般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来规定年限的,住宅一般是70年,而一般工厂的用地就是50年,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 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哪里?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哪里?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


·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合法
    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合法我国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大量村民土地,因这些设施大部分在郊区或在农村,归属于乡政府或镇政府管辖。而乡政府和镇政府又有熟悉和了解村民情况的优势,如果直接是由镇政府或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他们这方面的权力吗?在这里详细说明直接是由镇政府或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有这方面的权力。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划拨土地转让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期限到了之后,也不是国家直接收回了土地。我们可以缴纳一定的金额进行续期。那么,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 由于土地是国家的,业主知识拥有暂时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有权利收回,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权和个人房屋权之间的矛盾。产权...


·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但我国公民或企业或其他合法团体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以土地的使用权获取利益。我国土地在出让、抵押等过程中,需要依法去国土资源局做登记,批准后,方可做相应的操作。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在土地抵押方面更是要做到榜样的作用。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讲讲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国有土地使...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