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1、 南京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为主。征地住宅拆迁原则上货币补偿拆迁安置房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即一种发放拆迁补偿款,另一种还被拆迁人以房屋。实施细则中明确表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而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有例外,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还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可以实行统拆统建,前提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拆迁后,被拆迁户最关心的就是拿到手的钱够不够再买一套房子,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备受关注。拆迁安置房属经适房范畴,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其供应对象为本市征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4、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
5、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
6、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综上所述,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对于很多与之有关的朋友是十分重要且必要了解的。为了最好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民一定要详细、准确的了解以上知识,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相关内容:

·什么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考虑哪些要素?
    什么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考虑哪些要素? 一、什么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考虑哪些要素?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种类及其标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


·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国家是公民的保护伞,有困难的时候国家都会进行帮助,比如说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一般来说,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都是有地域范围的划分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


·身份让证异地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身份证是居民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在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用得上。如今流动人口众多,他们在外地将身份证丢了以后,就要补办。根据2017年的最新政策,一些试点城市的居民将身份证丢失后,可以异地补办。那么2017身份让证异地补办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身份让证异地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土地使用证报名读小学是否可以用
    按规定是房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话不符合规定用来读小学、要村委会出证明。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的使用者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补偿费或安置费,会将土地交给其使用。或者是直接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免费交给土地使用者进行使用,这种行为就叫做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划拨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不能将土地使用权转给他人。意思是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这份土地以后也不能转让给其他人。那么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一是国家的机关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具...


·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土地?
    一、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土地?买卖不破租赁是不适用土地的,土地是不可以进行赠予或者改变所有权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二、 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使用范围1、...


·买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没过户怎么办?
    买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没过户怎么办? 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过户,其物权仍属于权证上之人,权证人可以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买方不得主张该行为无效,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相当于购买一件商品,而商品仍在卖方手中,卖方可以将该商品再次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不受原买方约束,原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过户,将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办理...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4、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非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拆迁户同样可以要求相...


·湖南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
    湖南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 湖南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国家建设土地的需要,很多情况下,往往需要征用居民用地来作为开发用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在征用土地时,政府往往需要给予居民一定额度的土地征用款来补偿居民,那么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一下关于山东省征地补偿的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