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为保障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从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针对第一种情况法院或当事人很容易分清合同是否无效,而第二种情况在实践中很难辨别,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按有效合同处理。《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和第65条虽然也禁止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承包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解释》更清晰地表达了法律对这类合同的评价,对处理这类产生于民事诉讼方面的纠纷提供的具有操作性的依据;第三种情形,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详细规定了三种必须要使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并且在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和第57条规定了六类中标无效的情况,《建筑法》也在工程发包承包的相关章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中需注意的是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四、五种情况在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合同法》与《建筑法》在相应章节做了有关规定,但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在实际认定和处理时相对复杂得多。因此,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当事人取得无法律依据,《解释》此次明确规定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二、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问题

《解释》第1条和第4条中确定了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得到补偿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解释》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自然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但是《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完全无法适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予以返还”,这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又过于粗疏,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款,而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同时期的“定额”,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比“定额”低许多,这样对于承包方来讲,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因此,《解释》规定按照“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作出补偿,从操作上看不失为一剂良方。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规定无疑是默认了只要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无效的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变相执行。同时,还需注意的是规定只说明“参照”执行,到底哪些是可以直接执行的,哪些是不能直接执行需要变通的,在未来还需要进行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是需要统一的。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是前几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并一直在不断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在建设工程方面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方面出现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司法解释才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做工程项目的朋友对于工程承包必然有不少的了解,但是作为其他领域的工作人员对此肯定没有过多的交际,不过在一些时候我们可能会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承包,对自身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写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那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范文是怎样的呢? 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刺割、绞辗...


·公司强制员工周末加班算违法吗?
    公司强制员工周末加班算违法吗?是违法的,加班必须要有加班费或是补休,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 一、工程欠款诉讼时效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


·哪里能查到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哪里能查到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1、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也应该有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己能看到; 2、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没有出具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当职工因工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法也适时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的说法。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单位雇佣童工违法吗,使用童工是否违法
    对于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来讲,本身公司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招人这一块也没有专人进行管理。而为了控制人工成本,就会选择在一些简单的岗位上雇佣童工。那么公司雇佣童工违法吗?接下来,我们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公司雇佣童工违法吗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工地受伤后老板不赔如何做?
    第一,我们需要先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同时,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伤残等级以鉴定为准。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


·刑事拘留顺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会通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顺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会通知家属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


·一、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有哪些
    一、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有哪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一、行政机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一、行政机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吗?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规定?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