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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改变吗?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性?

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时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还有一个重大改变就是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然而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在适用效力位阶上的优先性,不允许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存在是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实现、不当限制遗嘱自由等弊端,有悖于遗嘱制度的宗旨。为切实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字数、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保留了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即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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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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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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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


·打印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根据本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


·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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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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