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一、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是投资人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需要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辞退员工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原因来确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向员工说明相关原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强行辞退员工的,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员工存在违法行为,则不需要支付赔偿。


相关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


·浙江省嘉兴市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浙江省嘉兴市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一、浙江省嘉兴市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


·劳动关系概念是怎样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概念是怎样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


·职工怀孕期间被辞退赔偿多少?
    职工怀孕期间被辞退赔偿多少?职工怀孕期间被辞退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性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时候,都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如果公司将女性辞退,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


·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有哪些流程 一、申请工伤鉴定有哪些流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鉴定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


·诉讼前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
    ?一、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


·工伤认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职员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发了工伤认定管理条例,各地需要在该法规的基础上,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宜于本地的认定管理办法,并将其落实到位。 工伤认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


·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其核心是“工作原因"。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


·工伤鉴定前工资怎么算的?
    发生工伤是非常不幸的事件,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是,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公司都会对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大,除了赔偿还有人关注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工资怎么发放的问题,那工伤鉴定前工资怎么算的?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是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比较常见的情形就会到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然而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不止这点。那到底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合同目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